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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深化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民利企合作,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经济社会发展,2023年3月3日,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并对“带押过户”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说明。
“带押过户”是指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带押过户”主要适用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未结清的按揭贷款,且按揭贷款当前无逾期。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不动产登记簿已记载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或者《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再行办理。
第一批名单泰安市岱宗公证处成功入选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3月7日发布《关于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的金融机构名单(第一批)公示》,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入选成为第一批开展“带押过户”的公证机构。
适用对象
泰安市城区范围内(不含新泰、东平、宁阳、肥城等县市区)设定抵押的房屋。
适用条件
买卖双方的贷款银行均同意并愿意配合办理带押过户手续。
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合意;
2、卖方向贷款银行申请、预约提前还款;
3、买方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进行资质审核;
4、买卖双方在公证处签订购房合同和提存协议,买方将首付款存入公证处指定的提存账户,公证处出具相关文书;
5、卖方持公证处文书向贷款银行申请,取得贷款银行同意“带押过户”的文书;
6、买卖双方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7、买家的贷款银行对该房屋进行抵押登记,同时将款项发放至公证处指定的提存账户;
8、公证处将提存账户中的款项转入卖方的贷款银行结清卖方的贷款,贷款银行确认款项结清后撤销抵押登记;
9、公证处将剩余的款项转入卖方指定账户。
办理公证所需材料清单
1、卖方的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贷款银行出具的欠款明细、指定收款账户;
2、买方的身份证、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