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残疾人、低保户是否就不用承担赡养义务?

时间:2024-03-22 09:19:52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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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1自老伴过世后一直独自生活,李某1还有一儿子李某2,李某2一直没有承担过赡养义务,也未给付一分钱的赡养费,现李某1因生活困难,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2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但李某2称其自2012年劳改释放回家后一直没有经济来源,自身还有残疾,享受国家低保待遇,且自2007年离婚后至今单身,无经济能力再给老人赡养费。

李某2的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支持呢?

最终法院认为,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李某2作为李某1的子女,有赡养的义务。李某1主张的赡养费,每月400元,考虑李某1的年龄,该费用并无不当,故对李某1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公证员说: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赡养老人。李某2作为李某1的儿子,有赡养父亲的义务。李某2主张有残疾,领取低保金,无经济能力交赡养费,但法院认为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所以不能仅据此就不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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