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助力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基础与实践路径

时间:2024-03-29 15:08:34  来源:杭州市公证协会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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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富裕时代,公证助力慈善事业发展已成大势所趋。公证与慈善事业发展具有内在契合性,两者均内含公信力的基本要求。而公证基于其所享有的多元法律工具,在传统慈善领域与新型业务创新场域又构成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式。在此基础上,未来应当充分重视公证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制定专项促进政策、推进行业扶持力度、强化内部业务创新与推动跨界互动交流等方式,实现公证与慈善事业的高度融合发展,从而更好地发挥公证在推进第三次分配、实现共同富裕中的社会价值与内在潜能。

引言

慈善事业在我国源远流长。自改革开放以来,慈善事业不断朝着组织化、公众化、规范化、透明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在共同富裕时代,慈善事业扮演着第三次分配主要渠道的重要角色。但是,目前慈善事业发展尤其面临公信力不足的实践问题,制约着其发展的质量与规模。因此,应当通过多元化方式增强慈善事业的社会公信力。而在这方面,公证的法律定位与自身所具有的政策工具恰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为慈善增信的现实需求。为此,本文结合最新的法律政策背景与公证业务创新,力求探讨共同富裕时代公证助力慈善事业发展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进而为未来慈善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参考。

共同富裕时代

公证助力慈善事业发展的内在必要性

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本质在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长期快速推进,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得到有力发展,但贫富分化的现象也较为明显。因此,国家在继续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愈发重视对全体国民共同富裕事业的保障。其中,202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颁布,以求通过地方试点的方式推动共同富裕。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特别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使得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形式,在推进共同富裕中发挥着颇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共同富裕时代的到来也对我国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为了助力慈善事业发展,需要各行各业的积极参与以及各种法律政策工具的有效介入。而公证在这一过程中与慈善事业存在天然的内在契合性。

事实上,公证与慈善均天然内含公信力的基本要求。对于慈善事业而言,要获得慈善捐赠、开展慈善募捐、吸纳志愿者等,均需要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与充分信任。事实上,慈善组织存在本身就是基于其相对于营利组织而天然具有的比较优势。根据亨利·汉斯曼教授在《非营利企业的作用》一文中最早提出的“契约失灵”理论,当因契约失灵而无法靠营利组织自行解决时,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会选择依靠营利组织之外的一些组织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非营利组织尤其是慈善组织就是营利组织之外的组织机构,它们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因为受非分配性原则约束,它不能将所得利益分配给组织的成员、理事或者其他实控人,因此可以抑制一些营利组织的机会主义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在慈善领域,这里的消费者实际上是为社会公众“购买”慈善产品或服务的捐赠者。在无法有效监督该产品或服务质量时,基于慈善组织非营利分配、慈善目的等特质,其更容易得到捐赠者的认可与支持。实践中,捐赠者鲜有将财产捐给企业的情况即为适例。因此,公信力是慈善的天然要求,是慈善的“盔甲”,也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

与此同时,虽然慈善组织相较于营利组织在发展慈善事业方面具有更高的公信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慈善组织可以高枕无忧。某个慈善组织的一次舆情危机可能对整个慈善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会产生连锁式的“不良反应”:例如,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对整个慈善行业的消极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它在一定时间之内导致了整个慈善领域社会公信力的崩塌,以及慈善捐赠规模断崖式下降。由此可见,慈善的公信力是脆弱的,也是极其重要的,需要良好的职业伦理、完善的法律政策与健全的监督机制等来加以维护与保障。

而在公信力维护与保障方面,公证则具有法定的强化社会公信力的制度功能。根据《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据此,公证本身具有法律赋予的证明、服务、沟通、监督作用,而公证机构则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因此,公证与公证机构存在的核心目的就在于行使法律所赋予其天然的确保合法性、维护真实性的基本权限。而对合法性的保障与对真实性的维护,恰恰正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确保慈善事业公信力的天然“盔甲”。

共同富裕时代

公证助力慈善事业发展的现实可行性

鉴于公证法定的公信力属性与必须维持其社会公信力的慈善事业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公证+慈善”的合作模式应当在共同富裕时代加以大力发展。与此同时,基于公证本身所具有的各种法律工具,其在共同富裕时代也可以成为保障与实现慈善事业公信力的重要工具。

首先,公证具有预防纠纷的制度价值,同时拥有咨询评估、调查核实、证据固定、中立的提存资金监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证明事实、纠纷调节和预防等多元化的工具和职能,可以为其积极介入慈善事业各个环节提供综合性的法律工具。公证的这种作用天然地可以为回应慈善事业中的各类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甚至在慈善法制本身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时,也有公证发挥作用的空间。在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是关于慈善捐赠的撤销问题。《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而《慈善法》第四十一条则规定:“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在慈善捐赠协议不可撤销领域,《慈善法》的规定较《民法典》的规定更为宽松。但问题在于,《慈善法》是特别法,而《民法典》则是新法。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新法”与“特别法”的冲突可能存在一定争议的。为此,在实践中,对于经过公证的慈善捐赠协议而言,则可以有效避免该冲突,确保慈善组织以及其他慈善捐赠受赠人有权请求捐赠人进行交付。

其次,基于公证的上述法律工具,在传统慈善领域中,公证已经在特定环节或场域中介入到慈善事业,并且在维护慈善事业公信力方面积累了相应的实践经验与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在福利彩票开奖过程中,目前已经实现了常态化的现场监督公证。又如,在义卖、义演、慈善晚会等慈善活动过程中,各地公证机构经常性地提供现场监督服务。诸如此类,通过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慈善活动的诸多环节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慈善信息公开的真实性、权威性与公众认可度。

再次,在最新业务活动方面,基于公证的上述法律工具,公证机构可以通过颇为灵活的方式或方式组合来切入到慈善组织或慈善活动的主要环节与场景中去。事实上,近年来“公证+慈善”的创新业务已经逐渐显现。以身在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为例,其最近推进的代表性个案如下。其一,“区块链+公证+慈善”打造全链路不可篡改的公开透明慈善捐赠路径。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参与建设的“善踪”平台是国内首个兼具区块链技术和互联网公证功能的慈善捐赠溯源平台。该平台将基于区块链的技术信任力与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的法律公信力相结合,建立了慈善组织、主管机关、公众(包括捐赠人、受助人等)、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等利益相关方多元共治监督机制,解决了慈善捐赠供给方和需求方信息精准匹配的难题:区块链与公证的组合运用可追溯从发布捐赠需求到接收捐赠的全流程,提高了资源分配效率,保证了信息的真实可靠。该平台通过公证赋能与技术力量双重信任以保障捐赠物资流转全程透明、可查、各环节留痕,并以与区块链结合的方式在防疫工作中贡献了公证力量。其二,首次实现公证处担任慈善信托监察人,发挥公证监督作用,为慈善信托的规范有序发展加持。《慈善法》中规定的慈善信托增加了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途径和方式,为公众提供了慈善捐赠之外又一选项。在共同富裕时代,大力促进与发展慈善信托是一项颇为重要的任务。而在这方面,与传统的律师和会计师担任监察人相比,公证机构作为慈善信托监察人行使监察职责,除了能提供稳定专业的法律服务,还实现了公证机构本身自带的非营利性和公信力保障:公证机构作为慈善信托监察人,主要负责承担监督受托人的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督与确保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置符合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这对于促进慈善信托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善款得到妥善处置和使用、促进“阳光慈善”具有重要意义。其三,公证机构与慈善组织达成战略合作,形成长效合作机制,在合作中交流,在交流中挖掘新的合作契机和创新点。在诸如直播带货型义卖、遗嘱捐赠、慈善组织治理、慈善网络平台搭建和慈善信息公开等方面,公证和慈善的合作将会进一步深化。以上种种创新举措可以使得公证处作为客观中立权威的第三方机构,有效弥补政府监管、行业监管以及公众监督方面的缺位和不足,不断强化慈善事业公信力与助力其高质量发展。

共同富裕时代

公证助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现路径

因此,在共同富裕时代,公证可以为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在此基础上,未来应当进一步制定专项促进政策、推进行业扶持力度、强化内部业务创新以及推动跨界互动交流,从而更好地发挥公证助力慈善事业发展的内在潜能。

第一,制定“公证+慈善”专项促进政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兴起,以慈善组织为代表的各类慈善力量迅速发展壮大,社会慈善意识明显增强,各类慈善活动积极踊跃,在灾害救助、贫困救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扶老助残和其他公益事业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慈善事业依然存在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慈善活动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其中,在“公证+慈善”领域,目前公证与慈善之间的合作更多是一些点状的个体化选择,并未形成普遍趋势。并且,将公证制度引入慈善行业的相关政策仍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导致相关业务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政策框架。为此,在共同富裕时代,为了充分释放公证助力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潜能,政府部门应当考虑制定包括业务操作指引在内的一揽子促进“公证+慈善”发展的专项促进政策,从公证在慈善事业中的重要功能、基本原则、公证助力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方式与类型、政府对“公证+慈善”创新实践的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等方面加以规范与保障。例如,在慈善组织治理领域,可以考虑将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明确纳入其中。又如,对于公证担任慈善信托监察人的工作流程与权限设计加以明确。此外,鉴于慈善组织购买公证服务在实践中可能缺乏相应预算空间,各级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公证服务的形式来破解这一难题,从而一方面使得公证机构弥补政府部门对慈善组织监管不足,另一方面也间接实现政府部门对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支持和助力。

第二,推进公证行业组织与慈善行业组织扶持力度。几十年来,我国公证业迈出了从管理向服务、从行政主导向市场驱动的转变步伐,公证体制改革走出了一条专业化、服务化和市场化的探索之路。但公证行业仍存在高被动性的特点,长期以来公证行业更多是被动接受公证申请,缺乏主动开拓创新业务场景的精神,公证行业与慈善行业缺乏有效的交流与沟通,导致公证部门与慈善合作的机会有限。另外,公证机构具有非营利性的组织并不意味着公证为慈善行业提供公证服务就是免费的。以往的很多免费服务,导致了公证部门缺乏积极开展和参与慈善公证服务的主动性和内在驱动力,反而不利于相关业务的开拓和发展。因此,“公证+慈善”合作模式的开展,需要各自行业的倡导和支持。其一,中国慈善联合会等慈善行业组织应当积极了解公证机构,加强对于公证机构参与慈善事业的规范与支持,并在行业内进行普及和倡导。对于慈善行业组织而言,应当意识到慈善事业的发展不应当仅仅是捐赠规模的扩张,而应当是慈善治理模式和结构的优化和调整,只有打造现代化的慈善治理模式,才能从根本上突破慈善行业发展的瓶颈;而公证可以在慈善治理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其二,公证协会作为公证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倡导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加强对于慈善事业的学习和了解,将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参与慈善活动和服务的量纳入评价和评估体系,从而提高其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和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和加强公证与慈善融合发展。

第三,强化各个公证机构与慈善组织的内部业务创新。对于公证而言,不论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外在驱动,还是公证制度、公证事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其业务创新正日益成为一个必要和紧迫的现实课题。因此,对于任何一家公证机构而言,应当永葆创新的勇气和热情,积极回应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新问题和新挑战。而在慈善领域,公证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路径无疑是颇为多元化的:公证机构可以将法律咨询、风险提示、财产确认、文书草拟、遗赠公证、财物保管、资金监管、现场监督、证据保全、公证提存等业务灵活组合运用,将互联网技术、区块链、大数据等工具有机结合,从而实现“公证+慈善”的跨越式创新发展。对于慈善组织而言,“慈善+公证”的新型模式将会成为相当一部分慈善组织未来发展的重要路径。在共同富裕时代,各类慈善活动创新层出不穷,而有的缺乏必要的公众认知或者规范流程,因此可能导致潜在的舆情危机或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从事相关慈善创新的慈善组织也应当注意到公证在确保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天然优势,积极采用各种公证工具来确保慈善活动开展以及慈善组织内外治理的合规性与公信力。

第四,推动“公证+慈善+X”跨界互动交流。行业间的交流和思想碰撞往往会激发新的模式创新。为此,各地公证机构与慈善事业的各类相关者可以建立长期合作交流渠道,围绕慈善事业整体流程或特定环节中需要强化公信力、真实性保障的场域,积极进行常态化的交流沟通机制,实现“公证+慈善+X”的跨界创新以及随之而来的人人慈善文化环境的育成与发展。

结语

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是一个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在共同富裕时代,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形式之一,慈善事业实现获得高质量的发展。而这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尤其是专业机构的参与。在这方面,基于公证与慈善均内含公信力的基本要求,并且公证所具有的一系列法律工具,可以为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诸多环节作出独特的贡献。公证在传统慈善场域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目前各地陆续出现的“公证+慈善”业务创新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这一点。为了充分发挥公证在助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潜能,未来应当从制定专项政策、推进行业扶持力度、强化内部业务创新与推动跨界互动交流等方式,实现公证与慈善事业的高度融合发展,从而更好地发挥公证在推进第三次分配、实现共同富裕中的社会价值与内在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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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表于《中国公证》2023年第2期,入选《中国公证》年度好文章

供稿:互联网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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