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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与公证方案
方某和张某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方由女方直接抚养、跟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有探视权并且按期支付抚养费。现双方考虑到孩子小方择优入学,接受更好的教育的问题,想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至男方名下,故来公证处咨询解决办法。
公证员建议:通过对男女双方的充分了解、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问询已满八周岁的小朋友意见,并严格审查男女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双方自愿并且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办理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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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普法
什么是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履行子女直接抚养义务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办理变更子女抚养权公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2.离婚证、离婚协议书;3.子女的身份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4.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机构也可代拟)5.涉及八周岁以上子女的需征求其对变更抚养的意见。温馨提示:该协议涉及人身权关系的协议,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哪些法定情形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理解与适用的相关条文主旨: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关于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理解与适用的相关条文主旨与理解: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生活费:指维持子女日常生活必须支出的费用,如必要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教育费: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各种补习班、兴趣班、课外班的费用,各种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住院费和诊疗费,具体如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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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抚养权是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权利。是父母双方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
关于子女抚养,我们一定要知道的法律知识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确定抚养权的基本原则: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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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优势
公证是一种预防性司法制度,是通过证明无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具有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公证机构作为法定证明机构,具有中立性,是客观、中立、公正的和平“司法”,具有“证明、服务、沟通、监督”的作用,能够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法治建设和公共法律服务上发挥重要且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