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时间:2024-06-13 16:47:45  来源:山东省威海市世纪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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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女士与杨先生是再婚夫妻,双方也都有自己的子女。二人婚后时常拌嘴,磕磕绊绊过了十来年。

李女士婚后出售了一套她婚前的个人房产,售房款转到她个人银行账户,同年又用这笔售房款购买了一处新房产,用于与杨先生共同居住。现在岁数也大了,房价也翻倍了,李女士想问问婚后买的这套房产以及房产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公证 说法

关于夫妻财产的认定,掌握下面几个原则:

1、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的“另有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购置的房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李女士是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发生在婚后,也是她的个人财产。为了进一步明确房产权属,公证员还是建议李女士与杨先生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以免日后发生问题李女士需要举证房产是用个人财产购买。

3、一方婚后用个人的婚前财产购买的房产,离婚时该部分财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部分也属于个人。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