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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当事人林先生来到兰州公证处咨询,称其离异后孩子随其共同生活,孩子将于今年秋季按照户籍所在兰州市城关区某知名小学入学就读,但孩子户籍居住房产在林先生的父亲名下,按照2024年兰州市城关区小学招生的规定,适龄儿童的监护人需在辖区内有自有房产,且房户一致才能确保A类入学,因该知名小学学位有限且办学条件优越,林先生为确保孩子能纳入A类入学条件,只能将其父亲房产过户在其名下,但又怕其父亲有顾虑,为此林先生有些犯难该怎么办?
1、这种情况怎么做才能确保A类入学?
当然是林先生的父亲将房产过户在林先生名下,林先生作为适龄入学儿童的监护人名下在入学划片区域有房产且孩子户口与监护人在一起,按照规定纳入A类招生。
2、林先生怕父母亲对过户有顾虑,毕竟辛苦一辈子只有这一套房产,林先生不想父母亲有种所谓“寄人篱下”的感觉,该怎么办?
这种也可以解决,按照兰州市城关区小学招生规定,适龄儿童入学需提供房产证明,共有产权的房屋共有比例达到51%方可认定,也就是说林先生的父、母亲可以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赠与或者出售方式将51%以上产权比例给自己的儿子林先生。让林先生与其父亲按份共有该套房产,这样即解决了孩子的入学问题,也打消了老人的顾虑。同时因林先生目前离异单身,以后可能会再婚,如果林先生的父、母亲只想将所赠与的房屋财产权属份额给林先生一人,可以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明确约定林先生受赠的房产权属只归林先生一人所有。
3、办理此公证携带什么材料?
林先生的父、母亲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林先生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即可。
民法典索引: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