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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是引发纠纷的高发领域。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均应明晰各自的权责,树立证据意识,防患于未然。同时,出租人应当注意适度地容忍,而承租人也要注意正当使用租赁物,像爱惜自己物品一样合理使用。在出现争议时,双方应保持有效沟通,防止矛盾升级,避免为后续处理纠纷付出更多成本。
最近,有当事人向广州公证处咨询有关房屋出租的法律问题。经公证员归纳梳理,现给您解答。
Q打算租一年房子,一定要签书面形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吗?
A是的!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间(给对方一个腾退交房的时间)通知对方。
· 特别提醒房东:按时收租和收回房屋很重要 善用公证明确权利义务
到广州公证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
(1)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出租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房屋;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拖欠租金、租期届满时不腾退房屋等;
(3)出租人单方收回房屋前应履行的催告义务,用以催告的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及收回出租房屋的条件;
(4)当承租人不履行协议时,出租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
(5)对租金的给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Q房东提前解除合同,如何通知租户可避免“说了等于没说”?
A在租户违约的情况下,房东可以申请对履行催告义务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可按照合同上留的租户联系地址向租户寄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在通知中告知租户逾期不交纳租金,已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清理物品,并留有电话和联系方式。
Q租户入住前发现房屋或家具破损,是选择“忍”吗?
A应及时联系房东前往出租屋现场进行查验,告知房屋或家具受损情况,并要求及时维修或更换。如果房东不配合处理,租户可以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及时固定现场状况,避免将来举证困难。
Q房东单方要求上涨房租,且拒收租金,租户只能“束手无策”吗?
A及时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提存后视为已付房租。将租金提存到公证处专设的提存账户,由公证处来通知房东领取租金,避免租户“被违约”。
Q房东若担心租客任意更改房屋结构、损坏室内装修,如何做到有证可查?
A可以在房屋出租时申请公证机构办理房屋现状保全证据公证,将来房屋未经同意被改造或者装修被损坏,能够做到有证可查、有据可循,防止将来因证据不足陷于不利处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债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条第一项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