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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先生(化名)计划到老挝与女朋友登记结婚,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被告知需要提供余先生的未婚证明。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自文件发布之日起(2015年08月27日),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因为老挝不在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内,民政部门不再开具此证明,所以余先生来到高新公证处办理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公证。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达到法定婚龄之日起,至今未登记结婚。同时对该未婚声明进行公证,高新公证处公证员根据余先生的申请,仔细审核了相关材料,出具了公证书。
一、办理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3〕6号文件:
办理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需要: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二、声明书的法律特征
根据《公证员办证参考》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编(法律出版社):
声明书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一)发表声明书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
(二)声明书是声明人书面意思表示的单方法律行为,必须本人为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三)声明书记载的事项必须是声明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及范围内并能由声明人自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事项。
(四)声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所、籍贯、声明的事项及对声明后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声明人签名、声明日期。
三、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