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男子赠与女友房屋并公证但分手后不履行,法院判还清贷款并过户

时间:2024-08-15 14:50:41  来源:佛山市珠江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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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赠与女友房屋并公证但分手后不履行,法院判还清贷款并过户

成年人的有些行为没法后悔。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近日披露一起案例,一男子赠与女友房屋,经公证后又反悔,分手后被前女友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清贷款涤除抵押权后过户到她名下。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北北和南南原系恋人。男方北北名下有一处房产,为表示和女友南南相爱的诚意,和南南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北北自愿将该处房屋无偿赠与南南,未附任何条件,且表示房屋剩余贷款由北北自行承担。该份《赠与合同》已在公证处办理公证。

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中,记载着北北的表述——

“我们经过慎重考虑,同时咨询过律师,知道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随意撤销;”

“目前房贷尚未清偿完毕,仍由我继续偿还,如贷款没有还清且需要办理变更手续时,我会提前清偿完毕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该赠与不附条件,对我的日常生活无影响,我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也有能力日后重新购房。”

后两人感情不和分手,北北始终未履行《赠与合同》内容。南南遂诉至法院,请求北北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涤除抵押权后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主义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且被告多次在公证时表示明确知晓公证赠与的合同不可撤销,因此,被告对赠与行为的法律后果明确知晓,现被告并未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还清案涉房屋贷款并办理涤除抵押权手续,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刘桂占

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根据权利义务相称的原则,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约束可以较双务合同相对弱一些,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但如果对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

因此,法律对赠与的任意撤销作了如下限制:第一,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相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更强的严肃性和法律证明力,当事人进行公证的目的就是强化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故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合同。第二,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残、助学等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和社会性,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否则将与赠与的目的和宗旨相悖。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第三,依法不得任意撤销的其他情形。如通过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不得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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