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离婚后出售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还需要另一方配合吗?

时间:2024-08-30 15:59:22  来源:南京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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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和小张在婚内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未成年的女儿名下,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母亲小林抚养。眼看着女儿即将到了入学的年龄,小林想要出售这套房产,置换成离学校更近的房产,方便女儿上学。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小林得知,由于产权人是未成年人,需要作为父母的小林和小张共同办理承诺公证。

小林深感疑惑:作为孩子的母亲,离婚协议已经写明白了女儿由自己抚养,应该就单独处置房产,为什么还要和小张一同办理公证呢?小林其实混淆了监护人和直接抚养人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身份是法定的,除非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被撤销监护资格,否则都要承担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职责。

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的直接抚养人,实际上是因为夫妻关系解除,双方分居,需要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但是并不代表另一方不用承担任何义务、不享有任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所以小林和小张作为未成年女儿的父母,都是女儿的监护人,都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为此,小林和小张需要共同办理承诺书公证,承诺出售房产后所得款项用于改善女儿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等,绝不损害其利益,否则由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更进一步来说,为了确保售房款“专款专用”,还可以采用公证提存方式,将售房款提存至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监督售房款的使用。

除了出售房产外,还有什么与未成年父母担任监护职责有关的常见情形呢?

继 承

如父母一方去世,继承人中有未成年子女,即便死者的配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不得代表未成年人放弃继承遗产,因为放弃继承有悖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监护原则。

出 境

暑期带孩子研学旅游的家长很多,如果父母一方带未成年子女出境旅游的,无论婚姻状况是否存续,孩子由哪一方直接抚养,都需要另一方出具出行同意书或委托书的公证。

遗 嘱

未成年子女往往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其父母如果订立遗嘱,应当在遗嘱中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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