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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马女士(化名)借给许先生(化名)**万元,当时出于朋友之间相互信任,只有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纸质借条。到了约定的还钱时间,马女士多次使用短信、微信就还钱的事与许先生沟通,催他还钱,但是许先生一拖再拖,直到最近都没有还钱。
于是,马女士准备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收集证据。马女士来到高新公证处申请对其通过手机收集证据的行为、过程以及收集的证据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根据马女士的申请,审核了相关材料,为马女士办理了保全即时通讯记录(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公证,出具了公证书。
一、办理保全即时通讯记录(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 试行 )》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 号文件:
(一)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三)当事人与保全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来源证明或权利证明。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二、当事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栏办事指南关于公证服务内容:
(一)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以保持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明活动。
(二)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且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证据保全的方式由申请人自己确定,公证处根据申请人确定的方式提供相关公证服务。
(四)申请对行为过程进行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有能力控制证据保全现场的局面,防止矛盾激化;现场局面一旦失控,公证处有权中止保全程序,待恢复正常后视情况继续或终止。
(五)公证员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是可能引发矛盾的情况,有权不予公证,退出现场,一切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六)经过公证的证据虽能作为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并不表明你的主张一定能获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三、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1、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