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婚内财产公证——夫妻感情的“金钥匙”

时间:2024-09-13 11:23:09  来源:兰州恒信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笔者跟一位朋友聊天时,发现这位朋友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焦头烂额,不知所措,笔者问起具体情况,朋友告诉笔者:她跟老公自高中相识并恋爱,毕业后就结婚了,婚后在双方父母的帮助下按揭购置了一套房子,但是买房子的时候因为她没有购房资格,房子只写了她老公一个人的名字,但后续贷款还是要她俩一起还,她说这万一以后她们的婚姻出现问题,她的财产得不到保障该怎么办?现在就因为这件事她们闹得非常不愉快,搞得她身心俱疲。得知上述事实后,笔者告诉朋友,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不难,她们可以做一个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在协议中将买房时的真实情况写清楚,并约定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样一来,她的权利就得到保障了。朋友听完后表示自己不懂关于公证的相关问题,也不知道该怎么准备公证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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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告诉朋友,婚内财产公证指的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项进行约定,并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的活动,一般需要准备资料通常包括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与协议有关的财产权利凭证(不动产权证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可由公证员代拟)以及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笔者还告诉她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和强制执行的效力,婚内财产公证在双方离婚后依然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朋友听完后,当即决定办理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在生活中遇到像笔者朋友的这类问题屡见不鲜,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婚姻不仅是简单的你情我愿的意思表示,还有来自物质的基础作用以及法律的加固。

缘于此,你愿意进行婚内财产公证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