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知识贴 | 意定监护公证,守护“老有所依”

时间:2024-09-23 17:15:20  来源:长安公证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老张年过七旬,中年丧妻,两个子女在国外定居,最近因身体不适住院,他决定趁自己还清醒,和经常照顾自己的侄子张某到公证处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进行公证。

老张通过意定监护公证委托侄子张某在自己完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履行监护人职责,如决定治疗方案、手术签字等,保障自己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权益维护等。

公证员受理申请后,先向他们阐明了意定监护制度相关规定和意义,并审查老张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意义重大,意定监护的规定有力地保障了成年人、特别是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

意定监护公证是意定监护制度有效运行的有力保障。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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