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办理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4-09-24 10:58:38  来源:青海省西宁市夏都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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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放弃继承,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再享有其放弃的遗产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 35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放弃继承权的时间为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这一期间作出。   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要以声明书的形式在公证员面前签署或者经过公证,此类公证即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能否撤回 ?    

公证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放弃继承声明公证,该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出具后,继承尚未办理。后其与其他继承人因故发生纠纷,该放弃继承人向公证机构申请撤销放弃继承声明公证。   【请问】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是否能撤回放弃继承声明公证?   【公证员解答】《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相比原《继承法》对放弃继承的规定,《民法典》增加了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这一形式要件规定,自继承开始,继承人可以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作出放弃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定义务等,即应为有效,并发生法律效力,放弃继承并不以该放弃意思表示传达给其中一个继承人或全部继承人为效力发生的要件。   那么,放弃继承又反悔的,其是否能申请撤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6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该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但并未规定何种情况应予以承认。   综合上述规定,在公证过程中,对放弃继承声明公证的撤回和公证机构的处理方式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对待:   (1)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反悔的,如果该撤回放弃继承得到其他继承人一致认可,考虑到继承的互谅互让原则及继承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则可以撤回,恢复继承。   (2)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反悔如果仅有部分继承人认可的,则不能随意撤回而恢复其继承,放弃继承作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其能否撤回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需要法院予以确认。

能否不告知放弃继承人被继承人已死亡的事实?    

一位老人的儿子去世了,老人的其他子女来公证机构咨询,想让老人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但是老人并不知道儿子去世,子女们也不敢告诉老人这个消息,怕老人受不了发生意外其他子女问公证机构能不能不告诉老人其子已去世的事实,而说是儿子买了一套房,问老人要不要,再让老人签上字。子女们都认可老人放弃继承的行为。  【请问】办理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公证机构能否不告知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公证员解答】根据《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第16条规定,“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法定继承公证:……(三)法定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第17 条规定,“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应当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继承人不能亲自到受理继承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其表示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应当经过公证”。     这说明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与公证员不可避免地要见面,而且要明确地表达“放弃继承”,而没有其他例外。放弃是基于被继承人已死亡的事实,缺少了这个前提条件,放弃是无意义的。《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义务,并且要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告知对于公证员来说违反了法定义务。公证员办理公证不能以情代法,这是对申请人意思表示的侵犯,也存在公证员“自以为是”的自负,会造成一厢情愿的结果。

放弃继承声明签署后申请人去世如何处理?  

 A申请公证时身患重病但神志清楚,其与妻子D共有房屋一套,D于2005年去世,现A来公证机构申请放弃继承D所有的产权份额。公证员上门签字办理完放弃继承声明公证手续的第二天,还没来得及出公证书,这个当事人就去世了。  【请问】案涉公证事项能否继续出具公证书?  【公证员解答】《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第37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该案中,当事人生前已经依法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且其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类的公证类别,该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故该当事人作出放弃继承声明行为时具备《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条件,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同时,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50条的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本案中,虽然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但不存在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情况,所以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公证书可以继续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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