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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孙先生(化名)的母亲韩奶奶(化名)去世了,韩奶奶名下只有一套房产,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该房产是孙先生、母亲韩奶奶和父亲老孙(化名)三人共有的,韩奶奶占其三分之一的份额。
韩奶奶和老孙系原配夫妻,两人只有孙先生一个儿子,韩奶奶生前无收养、送养、死亡、非婚生子女情况。后韩奶奶与父亲老孙离婚了,离婚时两人未就该房产订立财产约定,韩奶奶直至过世未再婚。韩奶奶的父母均先于韩奶奶去世,孙先生是韩奶奶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孙先生来到高新公证处申请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要求继承该房产中属于母亲的三分之一份额。公证员审查了孙先生提供的材料,向韩奶奶的亲戚核实了韩奶奶的家庭情况,为孙先生办理了法定继承权公证。
一、什么是法定继承权公证?
根据《公证员办证参考》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编(法律出版社):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定继承权是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的继承权利。
法定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二、法定继承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根据《公证员办证参考》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编(法律出版社):
(一)法定继承权建立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扶养关系等一定身份关系基础之上。
(二)法定继承权存在的基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属强行性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人无权变更。
(三)法定继承权的实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的事实出现;第二,没有合法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存在;第三,无遗嘱继承。
三、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需要
什么材料?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 试行 )》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 号文件:
(一)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法定继承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境外人士除外】。
(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四)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单位证明、公证书等)。
(五)财产权利凭证(房产证、土地证、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六)如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表示放弃继承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愿意继承但不能亲自申办继承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委托书,在委托书中明确表示要求继承且在法定期限内。
(七)继承人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交能力限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监护人拥有监护权的资格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八)如涉及需要证人到场的,证人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原件。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一)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
(二)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户籍档案;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干部(职工)履历表》等、公证机构:公证书等。
(三)被继承人已故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75周岁,其父母的死亡材料可酌情不提供。
(四)财产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四、相关法律条文
(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