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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剧《小夫妻》中,孟非和袁毅这对小夫妻为了维护即将到来的婚姻生活的稳定,结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这份协议中包含一条普通的夫妻忠诚协议条款,该条款简而言之就是“谁出轨,谁就净身出户”。
我们公证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夫妻忠诚协议能否公证”的咨询。今天跟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对于婚内忠诚行为以及违反后果的约定。“夫妻间应该相互忠诚”是毫无争议的,这个义务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有争议的是忠诚协议中的赔偿性条款,法院是否支持。
相关法条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更多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当事人可自愿履行,却往往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强制执行力,一般不能以之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依据,法院亦不支持已经履行完毕赔偿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反悔。
夫妻忠诚协议到底能不能公证呢?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协议》等协议公证是婚姻家庭领域常见的合同类公证事项。
《夫妻忠诚协议》与《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等婚姻家庭领域常见协议的最大区别是“不被法律赋予强制执行力”。但“不被法律赋予强制执行力”,也决定了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不被法律赋予强制执行力”并不表示夫妻忠诚协议公证毫无价值,在离婚诉讼等情况下可以起到一定的证据和辅助证明作用。
面对当事人的夫妻忠诚协议公证申请,公证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核该协议行为是否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如果经审核确认“协议双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向当事人告知该项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当事人仍决定申办公证的,可以受理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