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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与王女士是一对夫妻,他们共同拥有一套房产。最近,由于李先生被公司派往外省长期工作,便与王女士商量后决定出售这套房产。为了确保在自己去工作后王女士能够顺利处理这些事务,也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他们决定到公证处办理一份委托公证。
办理过程
李先生和王女士来到武威市天马公证处。公证员热情接待了他们,并初步审核了他们提交的材料:二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等。公证员发现他们王女士提供的身份证即将过期,告知其需要尽快更新身份证后再来办理,以确保公证材料的有效性。
一周后,他们带着更新后的身份证再次来到公证处。公证员详细询问了他们办理委托公证的原因、委托事项的具体范围、是否存在特殊情况等。李先生和王女士如实回答了问题。
公证员对他们提供的房产证进行了核实。通过与不动产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联网查询,确认房产证的真实性、房产的产权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况。经查询,该房产无任何权利受限情况。对于夫妻关系的核实,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在确定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委托事项明确合法后,公证员开始办理公证手续。
公证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让李先生在委托书及相关文书上签字、按手印。同时,告知李先生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例如,一旦委托书经过公证,王女士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将被视为李先生的真实意愿,李先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公证员对整个签字过程进行了录像和拍照,以留取证据。然后,公证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制作公证书。公证书中详细记载了委托人(李先生)和受托人(王女士)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委托期限(李先生设定为自公证之日起一年)等内容。公证办理完成后,李先生和王女士顺利领取了公证书。
对于李先生来说,通过办理委托公证,他在外省工作期间不用担心房产买卖事务无人处理。王女士凭借委托公证书可以合法地代理他处理相关事宜,这为他们的家庭事务管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公证书明确了委托事项的范围,避免了王女士在处理房产事务时可能出现的越权行为,同时也防止了可能存在的第三方欺诈行为。如果日后出现任何纠纷,公证书将作为有力的法律证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