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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女士来到紫金公证处,向公证员讲述了自己的经历:
她与陈女士是好闺蜜,年初,陈女士以创业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王女士借款,并承诺半年后一次性归还所有钱款。王女士听陈女士这么说,便通过银行转账,将钱转到了陈女士名下的银行账户。半年后,王女士电话催还款时,却发现陈女士已失联。
王女士预备在法院提起对陈女士的诉讼,但因为双方间没有借条、借据,在律师的建议下来到公证处,希望公证能帮她提供固定相关的证据。本处公证员认真听取王女士的讲述后,查阅了王女士与陈女士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为避免微信聊天记录灭失,建议王女士先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将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固定下来,作为后期诉讼的证据。
此外,依据陈女士借款时通过微信聊天给王女士提供的创业公司地址,公证员建议王女士还可以同时办理催还款函件的邮寄送达公证,以证明王女士及时向陈女士主张了相应权利。
公证员提示: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往来邮件等电子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在诉讼或仲裁中经常需要用到。但因其具有易篡改、易灭失等特性,所以在取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上述案例中,关于微信聊天记录保全公证以及邮寄送达公证,具有广泛的证明效力,常被人民法院当作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