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用于领取工亡赔偿金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11-13 17:11:24  来源:甘肃公证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杨某于2024年X月X日因工伤死亡,社保部门核定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约108万元,并将上述款项转入杨某本人社保账户中。银行工作人员要求杨某家属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持继承权公证书方可取款,杨某的亲属遂向白银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杨某社保账户中所有存款继承公证,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公证员经审查确认如下事实:1.杨某在工作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社保部门认定杨某为工伤,并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3.社保部门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并打入杨某社保账户中。4.杨某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亲、母亲及两个儿子(均为未成年人)。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给其近亲属的一种经济补偿和丧葬费用,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不能办理继承公证。为了解决死者家属的取款难题,公证员与存款银行多次沟通、协商,最终确定以公证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死者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割协议公证书的方式解决此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公证员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一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是在杨某死亡以后存入的,不属于杨某死亡时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不应列入遗产范围进行分割。二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该工亡职工的近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三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可由杨某的家属协商进行分割并领取。四是杨某的配偶王某作为两个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代为领取两个儿子分得的赔偿金,并承诺除了维护被监护人(两个儿子)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

  之后,杨某的家属持公证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分割协议公证书顺利领取了上述社保账户中的全部款项。在群众遇到困难时,白银市公证处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切实践行执业为民的宗旨,尽一切努力攻坚克难,为群众排忧解难,助其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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