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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女士在多年以前离异,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了一子,却因意外去世,此后再未生育小孩。闺蜜张某某与其配偶周大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有一女周小某,周大某因公殉职,周小某一直跟随其亲生母亲张某某生活。由于周小某进入初中后在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开销日益增加,张某某已经没有能力再继续抚养周小某。经与陈女士协商,陈女士同意收养周小某,并在某市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
为了让周小某更好地学习和生活,陈女士想为周小某更改姓氏,随自己姓。为此,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更改姓氏的声明公证。
公证过程
公证员在全面了解情况后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对陈女士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等材料进行了核实,并充分询问了当事人周小某的意愿。在确认陈女士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充分,且周小某本人也同意更改姓氏后,公证员按照陈女士的意思表示为其拟定了声明书,在确认无误后,公证处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员说
1、声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单方作出的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意义在于证明声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或冒名顶替,使接受声明书的自然人或法人消除疑虑。
2、声明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声明书自签署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声明人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以及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将会对声明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需要由声明人承担。
3、姓名是每个公民的符号,是区分彼此的重要依据,如果对自己名字不满意或因现实需要,可以申请改名。而依据法律规定,改名需要履行法律程序。
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