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何女士向磐安县公证处致电求助:丈夫郭某在单位工作时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因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需办理“继承”公证。
接到求助电话后,磐安县公证处公证人员就工亡待遇性质及继承公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对何女士提出的疑问逐一进行了解答。针对何女士家的情况,公证人员建议办理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及委托书公证并准确告知办理时所需材料。
当天下午,何女士及其家人便来到了磐安县公证处。公证人员仔细审查何女士提交的资料,包括亲属关系说明、工伤认定结果等。告知办理委托公证和亲属关系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确认委托书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达,重点告知郭某父母工亡待遇转入非本人账号的风险,以确保公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经亲属关系核实无误后磐安县公证处当天并出具了公证书,使何女士的求助得到迅速解决。
磐安县公证处以暖心和细致的公证法律服务,践行爱民、亲民、助民的初心使命,助逝者家属维护合法权益,彰显公证人文情怀和“公证为民、服务民生”的价值观念,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印在心里、落在实处。
公证解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亡待遇的性质以及申领对象可知,工亡待遇是对因工死亡的职工近亲属的补偿,是职工死亡后才产生的,而不是死者生前取得或基于其生前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因此,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是不能够办理继承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