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南京某开发公司提存公证案

时间:2025-02-24 15:12:30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3年1月,南京市某区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负责人到紫金公证处寻求帮助,称:负责其公司安置房项目建设的土建承包方公司(以下简称“土建公司”)出现严重债务危机。土建公司安置房项目部负责人也向开发公司证实其公司总部出现大量违约债券,原提供安置房项目的材料商也不愿再继续提供材料。如开发公司直接把后续建设工程款汇至土建公司总部,可能会导致项目部拿不到工程款来支付材料费、民工工资等,安置房项目将会烂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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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安置房项目已经发改委批复核准,工程项目正在实施过程中,该工程的款项来源系政府资金,现土建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对工程款的安全性产生影响,可能无法保证该安置房项目后续正常施工。

为保证安置房能够顺利建设、按期竣工交付,也为了保证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等顺利支付,公证员建议开发公司将安置房项目部分资金提存至公证处并约定支付方式,以保证项目后续建设相关资金的安全支付及专款专用。开发公司接受了公证员的提议,将安置房项目部分资金提存至了公证处。在公证处介入以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该项目材料商也恢复了材料供应,安置房项目部负责人也继续启动了房屋建设。

提存公证不仅可以应用于清偿债务,也可以在担保、保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案正是在缺乏信任基础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时,运用提存公证来增强经营活动安全性的典型实践。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某开发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XX。

代理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提存

申请人某开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称其负责建设的某安置房项目,因项目土建承包方某公司出现严重的债务危机对项目资金的安全产生影响,为了保证保障房能够顺利建设,按期竣工交付,也为了保证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等顺利支付,申请人自愿将该安置房项目部分资金提存于公证处,保证该项目后续建设相关资金的安全支付及专款专用,确保民生工程。

经查,上述安置房项目已经发改委批复核准,工程项目正在实施过程中,其中土建承包方某公司出现债务危机,该工程的款项来源系政府资金,应当确保其专款专用及资金安全。

依据上述材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处受理了某开发公司的提存公证,并由申请人约定了明确的提取方式。

XXXX年XX月XX日下午,在本公证员的监督下申请人某开发公司将提存款人民币XX元整汇入本处的提存专用账户。

兹证明,某开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将某安置房项目保证款人民币XX元提存至本处。

附件:

1.北京银行电子回单(申请提存方)。

2.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公证处专用提存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紫金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