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二月的一天,身在香港的黄先生电话联系到南通公证处公证员潘晓宇,称其父亲于三年前在香港去世,其母亲也于九年前在香港去世,父亲生前于2007年在南通老家购置了一处不动产,并登记在父亲名下。现黄先生欲继承上述不动产。这不是黄先生与公证员的第一次沟通,早在去年二月黄先生就来我处申办本人的出生公证,在办理出生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了解到黄先生随其父母早年入籍香港,一直在香港居住生活,偶回内地探亲,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父母死亡,黄先生是家中的独子。尽管已大致了解到黄先生家的基本情况,但是办理继承遗产公证,黄先生还需要准备一些材料。另外,鉴于黄先生及其父母的香港身份,承办公证员告知黄先生需在香港当地办理其父母死亡登记证明、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递。半个月后,公证员收到了黄先生经中国委托人及香港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递的《声明<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及相关附件。
近日,黄先生如约来到南通公证处申办继承公证。公证员向申请人黄先生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和申请人黄先生的申请,公证员对其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还对黄先生进行了询问、核实。
涉港案件关键在于确定该不动产继承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因黄先生父亲的遗产为不动产,故黄先生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外,本案件的特殊性还在于该不动产登记在黄先生父亲名下,那么夫妻财产关系的认定适用什么法律呢?也就是该不动产是属于黄先生父母的共同财产还是黄先生父亲的个人财产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因了解到黄先生的父母生前并没有协议选择夫妻财产关系法律,故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即应当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公证员在查阅了涉外法律资料,了解到依据香港《已婚者地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夫妻结婚后,各自享有各自独立的财产权利,且独立承担各自的债务。加之黄先生称其父母未就相关不动产权属另行约定,故黄先生的父亲名下的上述不动产应为其父亲个人所有,并不属于其夫妻共有。
查明继承适用的准据法之后,公证员为黄先生办理了继承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黄先生拿到公证书后连连表示感谢。
通过涉港继承公证,可以明确遗产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权,避免因继承纠纷而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涉港继承公证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进一步助力于内地与香港法律制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