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证 书 (2022)苏连连云港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江苏某公司,住所:连云港市海州区XXX。 法定代表人:甲 委托代理人:乙,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江苏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乙于2022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的代理人乙称:申请人与A公司合作经营江苏连云港XX农业项目,A公司同意申请人先行育苗(种植、培育)以用于该农业项目,现申请人已按约育苗,但A公司却表示出不要的意思,为了固定证据,便于举证,特向我处申请对其种植的水稻秧苗田面积和现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丙于2022年X月X日下午陪同申请人的代理人乙一起来到位于连云港市XX区XX街道区域内的一水稻秧苗种植区域,据申请人代理人乙介绍,该区域的面积约80亩,均由申请人承包,系申请人的试验田,该区域田地上的水稻秧苗系申请人种植、培育,就是上述提到的,A公司同意由申请人先行育苗的水稻秧苗。本公证员使用自己的手机中的高德地图APP进行定位,并对定位结果进行截屏,截屏所得电子图片1张(内容见附件1),本公证员按申请人的要求使用自己的手机对秧苗田进行了拍照,拍摄所得电子图片4张(内容见附件2)。 本公证员事先在自己的手机上下载了测亩王APP,本公证员使用该测亩王APP沿上述水稻秧苗种植区域的外围线进行测量,测量所得数据为83.43亩。在测亩王APP“地块”栏中形成了相关数据,本公证员对该数据页面进行了截屏,截屏所得电子图片1张(内容见附件3)。 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丙于2022年X月X日下午再次来到上述水稻秧苗种植区,本公证员按申请人的要求使用自己的手机对秧苗田再次进行了拍照,拍摄所得电子图片5张(内容见附件4)。 兹证明以上过程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附件1至附件4系将上述手机拍摄所得电子图片(截屏所得电子图片)发送至本处电脑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均相符。 附件:1.图片打印件1张; 2.图片打印件4张; 3.图片打印件1张; 4.图片打印件5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 公证员 2022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