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陈二的父母是原配夫妻,家里有三兄妹:陈大、陈二和陈小妹。
现在父母都已去世,留下一套老房子。早些年三兄妹就因遗产分割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这套房子由三兄妹按份共有,当时考虑到房子可能要拆迁,就没有办过户手续。
去年,房子拆迁了,老房子置换了两套安置房。根据拆迁政策,陈二又出资以陈母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这样一来,陈母名下就有三套房。
但法院当年的判决只分割了迁拆前的那套老房子,现在怎么去办房产过户呢?三兄妹前往房管部门咨询,被告知因产权归属不明,无法依据法院判决办理登记手续,这下,陈家三兄妹犯了难。
公证过程
公证处工作人员和陈二一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工作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确定可以通过继承方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为了确认兄妹三人的真实意愿,公证员联系了陈大、陈小妹,询问了兄妹三人对遗产分割的意见。兄妹三人达成一致意见:陈二和陈小妹各得一套安置房,陈二出资购买的房子归陈二所有,陈二和陈小妹共同向哥哥陈大支付20万元补偿金。
为保证房产过户顺利进行,公证员与当年该案件的承办法官取得了联系,就陈家的具体情况及公证方案进行沟通,该方案得到了承办法官的认可。
然而,公证员刚受理了三兄妹的申请,又出现了新的问题。
兄妹三人因相互间缺乏信任,在补偿款如何支付问题上产生分歧。公证员建议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处,待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陈大来公证处领取补偿款。
三兄妹对公证员的建议表示赞同,公证员第一时间为陈家兄妹出具了公证书,最终,陈家兄妹持公证书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哥哥也顺利拿到了补偿款,一家人的疑虑涣然冰释。
公证员说
公证员通过公证调解、协议、提存等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化解矛盾,让三兄妹握手言和,维护手足之情。我们公证员有能力更有责任提供多样化的公证工具和广泛灵活的公证法律服务,在化解社会纠纷、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贡献公证力量。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11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25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26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2、《公证程序规则》 第11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