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小张是老张夫妇的独生女儿,小张今年结婚,老夫妻打算给女儿在成都买套房。老两口想好了房子写女儿一个人的名字,但听熟人说,写女儿一个人的名字也不稳当,女儿结婚了,个人名下的房子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老张找到公证处咨询给子女出资买房到底怎么办理才最稳妥。
公证员
你们给女儿买房,这笔钱是借给女儿的还是送给女儿的?
唯一的独生女,怎么可能要女儿还,给她买房就是想让女儿过得好。
老张
公证员
那你们是想送给女儿个人还是小两口?
肯定是给女儿个人,这是我们很大一部分积蓄。房子买了后写女儿一个人的名字。可是我们听人说,婚后取得的,不管写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有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呢?
老张
公证员建议
老张夫妇出资款和房子是赠与女儿的,女儿目前是已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是赠与个人,那么婚内受赠得到的财产就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跟登记在哪一方名下无关。
如果只想送给女儿个人,建议明确约定出资款和对应的房屋都只赠与给女儿个人,不作为她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就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并且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也是需要签订在买房前或买房当时,事后补签在法律上有事后串通的风险,证明力低。
公证员说
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是社会上非常普遍的现象。目前很多人认为的在子女婚后为子女出资购房,如果房子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就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依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原来的规定把房屋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和是否是赠与给子女个人挂钩不能完全涵盖父母为子女出资的复杂情形,比如一方父母出资,但出于种种原因只能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或子女双方名下。
今年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就此进行了修改,区分了父母对子女的出资的性质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
如果是赠与,看双方事前有没有赠与给子女个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今后双方离婚对房屋归属或有争议,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然后再综合婚姻的各种因素(如结婚时间,有无生育子女,对家庭的付出和贡献,有无过错、离婚时房屋的价值等)裁定由取得房屋一方对另外一方适当的补偿。
法律的调整,既是对父母出资的保护,也肯定和鼓励男女双方对家庭的付出,同时也防止了那种通过短期婚姻取得大额财产的不公平情况的发生,也就是说自由裁量权更大。也有人说在这样的情况下,房子登记在谁名下不重要,法官最后都要看具体情况材料。
公证员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父母与子女之间事先的约定反而更重要了。有事先赠与给子女个人的表示,那么不会走到法官按照平衡各方利益的方式来裁判,房产也不会作为共同财产来进行离婚分割。
法律法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