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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实务中,
很多人会问,
“放弃继承后能反悔吗”
这份决定真能说改就改吗?
答案可没那么简单,
看看公证员怎么说……

案 例 再 现
案例一:
李老伯去世后留下房产,女儿阿容在2012年自愿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几年后,阿容以婚后生活不顺、收入下降为由起诉,要求重新继承房产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阿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公证时应当知晓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且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最终,法院以违反诚信原则为由驳回了她的诉求,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案例二:
王老太的老伴去世后获得拆迁款和安置房,她为了依靠儿子养老,说服女儿们一起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将遗产全部留给儿子。不料拆迁后儿子态度大变,将年过八旬的她独自留在老屋无人照料。
法院认定,王老太放弃继承的前提是儿子能履行赡养义务,如今这一预期已完全落空,且遗产尚未处理完毕。从保障老人晚年生活的角度出发,法院支持了她的反悔请求,判决其享有80余万元的拆迁利益。
公 证 员 说
继承开始前:
如果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就签订了放弃继承协议,这类声明通常不具备法律效力。比如有兄弟二人在父母在世时约定,由弟弟赡养老人,哥哥放弃继承,父母去世后哥哥反悔,法院最终判决协议中放弃继承的部分无效,兄弟二人平均分配财产。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尚未实际产生,提前放弃属于“无权处分”。
继承开始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由此可见,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等均对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只有继承人的反悔理由合法合理,法院才可能予以支持,并不是只要在遗产分割前或者诉讼进行中,就可以任意反悔。
从公证实践来看,在办理放弃继承公证时,公证处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资格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而针对放弃继承后的反悔争议,其具体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最终需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权威性判定。
公证员提醒:
放弃继承前必做3件事:
1. 算清遗产价值:明确遗产的实际数额、产权归属等关键信息,避免因低估价值而后悔。
2. 评估自身需求:结合经济状况、未来规划等综合考量,尤其要警惕“为亲情妥协”、“轻信口头承诺”等情况。
3. 留存相关证据:若放弃继承是附条件的(如对方承诺赡养),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注明条件内容,以防日后发生纠纷。
放弃遗产继承是十分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对继承各方利益影响很大,因此决定放弃继承前务必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