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漏法定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公证,对被选漏人的效力如何?

时间:2025-12-19 16:19:15  来源:湖北南君律所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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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五兄妹继承房产,公证时“漏掉”一人

被继承人刘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共生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五名子女。王某去世时间早于刘某。刘某于2007年去世后遗产为案涉房屋。

2009年5月,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在天津市某公证处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办理公证时,四人均表述刘某与王某共有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四个子女,没有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遗漏其他法定继承人及依法有权分得本公证涉及的刘某与王某遗产的人。刘某甲、刘某戊书面表示将其享有的份额交由刘某丙、刘某丁继承。后刘某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折价补偿刘某乙对于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9538号民事判决:刘某丙、刘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刘某乙上述房屋折价款11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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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焦点

公证继承遗漏继承人,效力如何认定?

1、公证遗嘱或继承协议不能剥夺法定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本案中,刘某乙作为亲生子女,即使未参与公证,其继承权依然受法律保护。

2隐瞒继承人办理公证,可能导致公证无效。公证处依赖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继承人范围,若继承人故意隐瞒其他法定继承人(如本案四兄妹未提及刘某乙),公证内容可能被法院推翻。

3、遗产分配需遵循公平原则。法院最终判决刘某乙获得11万元折价款,相当于其应得的1/5份额(扣除其他兄妹自愿放弃的部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继承人的保护。

裁判要旨

存在部分法定继承人参加法定继承公证的,应当认定该法定继承公证对被遗漏人不发生效力。

现实启示

如何避免类似继承纠纷?

1、办理继承公证时,务必如实申报全部继承人。隐瞒继承人可能面临法律风险,甚至被追究虚假公证的责任。

2、遗产分配应协商一致,必要时订立书面协议。若部分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需签署书面放弃声明,并确保其他继承人知情。

3、遇到继承权被侵害,及时起诉维权。法律对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刘某乙在发现权益受损后及时起诉,是胜诉关键。

本案警示我们:遗产分配须合法合规,企图通过隐瞒继承人“独占”遗产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家庭成员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公平解决继承问题,避免亲情因财产纠纷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