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用法律筑起爱的港湾

时间:2026-01-08 16:23:11  来源:四川公证  点击:0

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王先生与赵女士感情稳定,计划近期登记结婚。三年前,他们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婚房,由于当时的本地购房政策限制,赵女士不具备购房资格,因此房产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现在,两人希望明确这套房产的共有性质,约定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共同承担剩余贷款,以避免未来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矛盾,同时保障赵女士的出资权益。

这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怎么写才更有效力,公证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以及所需材料有哪些,王先生和赵女士并不清楚,感到无从下手,于是,两人一同来到成都公证处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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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完全可行且具有法律强制力的。

针对他们的具体情况,公证员明确了办理的核心思路:一是确认赵女士的出资事实,二是通过协议将房产的法律属性从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变更为未来的夫妻共同财产。随后,公证员为他们提供了清晰的办证指引:

准备所需证明材料

王先生和赵女士需共同准备身份与关系证明、财产权属与出资证明、协议书文本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确定核心协议内容

协议中至少应包含以下关键条款:

①财产现状确认:明确该房产现登记于王先生名下,但系双方以组建家庭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

②权属变更约定:双方约定,自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该房产为双方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③债务承担约定:双方同意,登记结婚后,该房产的剩余银行贷款由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共同偿还。

④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完成结婚登记之日起正式生效。

办理公证与产权变更

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在公证员见证下,确认协议内容并签字。公证书出具后,双方可凭公证书及婚姻关系证明,在满足过户登记条件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加名手续,将赵女士登记为共有权人。

同时,公证员向王先生和赵女士强调了公证的意义,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其法律证明力强,能够有效固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大程度预防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在公证员的协助下,王先生和赵女士备齐了所有材料,顺利完成了公证。

本案的核心是通过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将一方名下的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其法律依据与操作要点如下:

1.法律依据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赋予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的权利。这种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体现了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原则。

2.出资事实的证明是关键:本案中,赵女士的出资是其主张权利的基础。银行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是证明“共同出资”事实的核心,也是在公证和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中支持其主张的决定性材料。

3.公证的强化保障作用:根据《公证法》,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办理公证不仅能确保协议签署程序的合法、自愿,更能使协议内容本身具有极高的证据效力,避免一方事后反悔或主张协议无效。

4.协议与登记的结合:公证协议解决了双方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问题。而要产生对外的物权公示效力,保护赵女士的物权,则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加名)。

通过本次公证,王先生和赵女士不仅清晰界定了财产的归属,更在步入婚姻殿堂前,建立起基于法律和坦诚沟通之上的信任基石,为婚姻的稳定和幸福提供了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