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小知识丨遗嘱公证预防遗产继承争议

时间:2026-01-13 15:55:48  来源: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  点击:0

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杨女士(化名)为避免身后遗产继承争议,计划在神志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留下遗嘱,于是前往高新公证处咨询公证遗嘱事宜。

经公证员询问,杨女士的婚姻及家庭状况如下:

杨女士与丈夫老曹(化名)结婚后未生育子女,老曹与杨女士结婚前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嘉(化名),老曹与前妻离婚时明确约定小嘉由前妻抚养,随前妻共同生活。杨女士的父母均已去世,只有一个弟弟。

杨女士在与老曹结婚之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杨女士明确表示将上述房产留给弟弟杨先生(化名)一人所有,不作为杨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公证员审查相关材料无误后,根据公证办理程序为其办理了处分财产的遗嘱公证。

一、什么是处分财产的遗嘱公证?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处分财产的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二、办理处分财产的遗嘱需要什么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受益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三)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四)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备注:公证员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1.遗嘱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银行存单、股权证明等权属证明材料。

2.公证人员对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的需提供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十分必要的情况下可要求提供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能力鉴定意见,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

3. 遗嘱人若有遗嘱草稿,可提供。

须知:办理遗嘱公证,当事人应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三、遗嘱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遗嘱法律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公证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除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都需要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四、相关法律条文

(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本文参考文献:

1. 《公证员办证参考》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编(法律出版社)

2.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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