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赋强公证丨给债权开通“执行直达车”

时间:2026-02-04 17:16:00  来源: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  点击:0

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李先生(化名)与陈女士(化名)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投资需要,向A银行借款xx万元。李先生与陈女士以两人名下的一套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李先生用自己名下的一家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A银行为保障银行权益,提出到公证处办理赋予《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李先生、陈女士同意了该提议。于是A银行代理人、李先生及陈女士一起来到高新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员审核了提交的材料无误后,为其出具了公证书。如果李先生、陈女士未按期还款,且保证方未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A银行可直接向高新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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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

执行效力公证?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追偿债款、物品等债权文书,经审查认为无疑义的,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

二、哪些债权文书可以办理强制

执行效力公证?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二)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2.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3.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4.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哪些债权文书不能办理

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四、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效力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借款合同

1.自然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自然人当事人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若当事人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许可证等 。

备注:公证员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1.借款合同文本。

2.若当事人为金融机构,金融主管部门:金融许可证等。

3.借款人愿意接受法院强制执行的单方书面承诺书。

(二)保证合同、保函

1.自然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自然人当事人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提供担保的相关决议。

4.若当事人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许可证等。

5.保证合同、保函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6.保证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备注:公证员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1.保证合同、保函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2.保证合同、保函文本。

须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 11 条规定,办理保证行为公证,自然人应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三)抵押贷款合同

1.自然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自然人当事人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提供担保的相关决议。

4.若当事人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许可证等。

5.抵押贷款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抵押权登记证书等。

备注:公证员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1.抵押贷款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2.抵押贷款合同。

3.抵押登记部门:抵押权登记证书。

4.抵押人愿意接受法院强制执行的书面承诺。

本文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栏办事指南关于公证服务内容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

4.《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发通〔2017〕83号)

5.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 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