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普法】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解“老有所养”难题

时间:2026-03-26 16:20:07  来源:四川公证  点击:0

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李爷爷和许奶奶身体状况均欠佳,两人虽都是高知识分子且育有两名子女,其子女却长期未尽赡养义务,他们感到既无奈又寒心。

所幸杨女士多年来一直对其悉心照料,让二老的晚年生活有所依靠。两位老人愿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存款等财产遗赠给杨女士,由杨女士负责他们的养老送终事宜。杨女士对此表示同意。

李爷爷和许奶奶表示,二人已是耄耋之年,希望拟定遗赠扶养协议并对其进行公证,这样既能确保晚年生活得到妥善照料,又能避免身后因财产继承问题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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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过程

公证员了解详情后,受理了该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因二老身体不便,公证员经申请为其提供了上门服务。在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严格履行了以下法定程序:

1

和两位老人进行对话交流,仔细询问并确认老人的真实意愿;

2

详细核实老年人的家庭关系;

3

结合鉴定报告书,评定两位老人在处理家庭生活及财产的相关事宜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询问杨女士的扶养意愿。

核实上述信息后,公证员向三人解释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就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了释明。三人均表示自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经确认后签订了该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员依法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员说

1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遗赠人是指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扶养人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较于遗赠、遗嘱具有效力优先性。

2

“人谁不顾老,老去有谁怜”。于本案而言,老人虽有儿女,儿女却不履行赡养老人,这种情况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既能有效保障老年人能够安度晚年,又能让扶养人对遗赠人的扶养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及保障。当前,养老问题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议题,面临此困境的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大家的期盼。遗赠扶养协议经公证可以有效固定证据,为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或风险添加一道屏障,让协议双方都服下一颗“定心丸”,充分符合公证服务于社会的价值导向,也使得公证在社会养老面临的困境中发挥作用。

法律法规依据

1、《公证法》第2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