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李女士和张先生系原配夫妻,原是内地户籍,后常居香港,并获得香港永居身份。两人育有三个子女,两个子女已获得香港永居身份,常居香港;一个子女为内地户籍,常居西北某城市,已先于张先生去世,育有一个女儿。
多年前,李女士和张先生在成都购买了一处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现在张先生去世,这套房产产生了法定继承。因继承人涉及内地与香港两地户籍,存在代位继承情形,且香港籍继承人身份与证明存在“跨境壁垒”,李女士对继承流程、材料要求等无从入手,遂来到成都公证处咨询,希望顺利完成上述房产的继承过户。

公证过程
了解当事人情况后,公证员就继承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意义、后果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解释,制定了详细的公证方案。
第一步,确定依据法。
由于香港与内地分属不同法域,首要问题是确定依据法,该案件主要是针对上述房产的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该案涉及的不动产位于成都市,故公证员依法依规受理了该公证。
第二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确定具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并根据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继承人范围为:配偶李女士、常居香港的两个子女和已去世子女的女儿(代位继承人)。同时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排查其他继承情形(有无非婚生子女、送养、收养等)。
第三步,破解跨境继承人的身份证明问题。
持香港户籍的相关继承人需向经司法部认可的具有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申请办理同一人身份声明公证,证明其与原户籍系同一人、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中是否有收养、送养、死亡、失踪非婚生子女等情况,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公证员在中国政府相关网站查询香港律师是否有资格办理该声明,同时审核了转递章是否完整等情况。
第四步,确定继承人继承意愿。
公证员与四名继承人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告知继承权利及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经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由李女士继承上述房产,其余人放弃继承。
随后,李女士与两名香港籍子女共同来到成都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两名子女当场自愿签署并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已去世子女的代位继承人(其女儿)亦在其住所地公证机构依法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公证员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后,以最快速度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员说
本案存在跨境继承、户籍多元、代位继承并存的复杂情况,公证员以专业、细致的服务,不仅为当事人打通了跨境继承通道,避免多次往返两地的奔波之累,降低办事成本,更保障了全体继承人的财产传承权益,为同类跨境继承案件提供了合规高效的办理样本,彰显了公证在跨区域、多主体继承事务中的专业协同优势,公证始终以法治为基、以便民为要,是守护合法权益、传递法治温度的坚实力量。
在处理两地跨境遗产继承时,两地继承制度可能存在较大差异,需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建议提前咨询两地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合理规划等方式避免成本增加、奔波劳累。
需注意的是,内地与香港的继承制度、程序要求存在差异,跨境遗产继承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与文书流转环节。建议当事人提前咨询两地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合规规划明确继承路径、备齐相关材料,避免流程延误、成本增加等问题,确保遗产继承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