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老有所养、居有定所,是每个家庭的朴素心愿。现实中,老人想将房产过户给子女,但又怕老无所居,怎样才能既达成心愿,又保证自己晚年无后顾之忧?再婚配偶的居住权利如何保障?实际上,这些困扰大多数老年人的问题,都能通过“居住权”公证帮助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据书面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一项用益物权。为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明确居住期限、居住条件、使用范围及相关权责并进行公证,以法定证据效力来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益,这样能有效平衡房屋所有权与居住使用权的共存,既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也让居住人稳定安心。

潮州市韩江公证处积极开办“居住权”相关公证:
案例1:李老伯打算将名下房产提前过户给儿子,省去身后遗产继承繁琐流程,顺利完成房产传承;但又顾虑房产过户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自己晚年居无定所。
公证员为双方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过户至其儿子名下,但李老伯拥有房屋居住权,保障其终身居住使用。公证书既圆满解决家产提前传承问题,又切实守住老人晚年居住权益,老有所居、后顾无忧。
案例2:王老伯想要订立遗嘱,将自有房产留给儿子继承,但其与妻子吕阿姨属于再婚夫妻,相伴二十余年感情深厚。若房产全部留给儿子,又担心自己离世后老伴晚年无居所,左右为难。
公证员建议王老伯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清晰划分房产所有权与居住权益:房产所有权由儿子继承,同时为吕阿姨设立居住权,保障吕阿姨在生之年均可在该房产居住。通过遗嘱公证明晰财产分配、保障居住权益,既妥善安排房产继承归属,又守护再婚配偶老有所居,兼顾亲情与养老需求。
Part 02无论是老人以房养老、再婚家庭住房安排、亲属间居住帮扶,还是房产处置后的生活保障,均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得到保障,经过公证的居住权合同,合法有效,能有效预防家庭矛盾、减少产权争议,让居住权益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一纸公证,守护安稳居所;明确权责,化解后顾之忧。让居者有其屋,让亲情更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