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近日,李女士再次来到贺兰县公证处,顺利办理遗嘱公证,彻底了结心头大事。
“我要立遗嘱,贺兰县这套房产,我百年后全留给女儿,只归她个人,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向公证员表明核心诉求。
原来,2025年5月,李女士的老伴王某离世,留下一套夫妻共有房产。王某父母早逝,生前未订立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只有李女士和女儿王娜(化名)。按法定继承比例,整套房产,李女士占有3/4产权份额,王娜可继承1/4产权份额。
因王娜已结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意味着,王娜若直接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父亲的1/4房产份额,该份额将自动成为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与母女二人希望房产专属女儿个人所有的意愿相悖。
经法律咨询,母女二人达成统一意见。2025年7月,二人共同前往贺兰县公证处,申请办理相关公证业务。公证员本着审慎原则,单独与王娜沟通确认,核实其知晓法律后果、自愿放弃父亲1/4房产继承份额后,依法为其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同时,李女士办理继承权公证。至此,这套房产100%确权归李女士个人所有。
即便房产已全部归属自己,李女士仍心存顾虑,担心自己过世后,女儿继承这套房产,又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得到公证员专业、明确的解答后,李女士前来办理遗嘱公证,在遗嘱正文里清晰载明:这套房产由王娜个人单独继承,仅作为王娜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份明确指定继承的公证遗嘱,让女儿的财产更加有保障。拿到公证书的那一刻,李女士终于放下心来。
贺兰县公证处公证员表示,已婚子女继承父或母房产,若通过法定继承,无特殊约定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想让房产只归子女个人所有,可参照本案操作,先由子女放弃继承,让父或母取得房产完整产权,再由父或母订立公证遗嘱,明确指定房产仅归子女个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层面规避房产被分割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