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婚姻关系有关的三类财产协议,公证员为您划重点

时间:2026-06-23 15:05:24  来源:方圆公证  点击:0

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办理房产过户、银行贷款、离婚财产分割,十有八九都会涉及夫妻财产归属问题。但很多朋友对夫妻财产归属的法律规定存在误解:认为婚前财产婚后会自动变成共同财产、口头约定也算数、公证只是“走个形式”……这些认知误区往往导致财产纠纷时权益受损。

今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实用详尽的与婚姻关系有关的财产协议公证指南,方便大家快速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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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与婚姻关系有关的财产协议有哪几类?

与婚姻有关的财产协议,按签署时间划分,通常分为三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需注意的是,这三类协议都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约定财产的范围仅限于协议人双方名下的财产,超出自身财产范围的约定无效。

01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男女双方拟登记结婚前,可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后的财产归属。

婚前财产协议以办理结婚登记为生效条件;若双方最终未能登记结婚,则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不发生效力。

02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需特别注意的是,部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会含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例如约定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共有或者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对于房产,在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与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但如果双方签订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则不可随意撤销。

03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这是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前预先签订的财产归属协议,约定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方案。

该协议以完成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如未实际办理离婚,则相关约定不能生效。

No.2 

为什么要办理财产协议公证?

办理与婚姻关系有关的财产协议公证,可以有效解决以下问题:

01 明确财产归属

清晰界定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避免日后因财产混同产生纠纷。

02 预防家庭矛盾

尤其在再婚家庭、双方婚前各有子女或一方婚前财产较多的情况下,通过公证约定各自财产归属,可有效减少家庭内部矛盾。

03 增强法律效力

虽然与婚姻关系有关的财产协议自双方签字时即生效,但经过公证的协议证明力更强,在发生纠纷时,法院通常会直接采信。

重点避坑

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No.3 

办理与婚姻关系有关的财产协议公证

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办理公证事项所需证明材料,由承办公证员根据所办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一般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协议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2️⃣ 协议人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涉及子女抚养的,应提交子女的身份证件、出生证明等。

3️⃣ 与协议有关的财产权利凭证及财产清单,如: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契税凭证;存折、存单、银行卡;基金股票账户证明;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

4️⃣ 协议文本,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文本、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离婚协议文本等。

5️⃣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No.4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撤销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办理与婚姻关系有关的财产协议公证不仅是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更是对婚姻关系的理性规划。如需进一步了解,欢迎致电或到方圆公证处现场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