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张某骑行非机动车途中,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导致张某身体受伤,需长期休养康复,产生数月误工损失。
事故发生后,双方自行沟通协商,自愿达成口头和解约定:由刘某在责任范围内一次性赔付张某各项损失8万元(不包含前期已垫付的医疗费用);赔偿履行完毕后,张某不再就本次事故向刘某主张任何赔偿、补偿权利,双方纠纷一次性彻底了结。
考虑到口头协议不具备强制法律效力,存在一方反悔、后续再起纠纷的风险,双方共同前往公证处,申请对事故赔偿协议进行公证。
公证员认真核实事故事实、责任认定及当事人真实意愿,依法为双方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并顺利办理公证手续。
经过公证的赔偿协议权责清晰、效力稳固,有效规避了后续争议隐患,切实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矛盾纠纷一次性化解、案结事了。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公证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公证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肇事车辆驾驶员的驾驶执照、机动车行驶证;
3、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书,如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须提交调解协议书;
4、受害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受害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书;
6、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文书;
7、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