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王先生和邵女士夫妻准备全款为女儿小王购买一套房屋。他们预先查询了资料,知道女儿在婚后取得的房屋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担心现在年轻人的婚姻情况不稳定,尽管现在女儿小王和其丈夫感情很好,但是若女儿将来婚姻发生变故,女婿可以分割房屋,所以想要房屋购买后只作为女儿小王的个人财产。
但是现在让女儿和女婿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儿个人所有,害怕女婿心有芥蒂,伤害小两口的夫妻感情,特向公证员询问是否有两全之法。

公证员分析
婚内受赠所得的财产,若无其他约定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想对该财产进行权属区分,通常的做法是采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形式。即在房屋购买前或购买后,小王和其丈夫可以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在公证员的面前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房屋(或房屋购买后)归小王个人所有,小王的丈夫对所购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但显然,此种常规处理方法并不满足本案中当事人的需求。那么法律中是否有其他规定可以满足小王及父母的需求呢?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为其购房,因该行为在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法律认定也是多种多样的。有认定为购房款为子女向父母借款的情形,也有认定为父母赠与给子女的情形;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赠与给双方的。因实践中父母往往无书面凭据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所以即使父母是想要将房屋只赠与给子女一方的,最后往往也将所赠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公证办理
针对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需求,公证员建议王先生和邵女士购买房屋时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将购房款直接转至开发商账户中,留存好转账凭证等证据后,与小王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此种公证办理方案,既保障王先生和邵女士出资购置的房屋归小王个人所有,即使婚姻变故也不会被分割,又不需找女婿签订协议伤害小两口的夫妻感情。
王先生和邵女士在出资购买房屋后,与小王共同到公证处,凭三方的身份证、王先生和邵女士的结婚证、小王的出生证、购房合同、银行打印的转账明细(显示收款方为开发商)、购房票据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合同中约定王先生和邵女士赠与小王若干金额人民币用于购买此处房屋,该赠与款项不作为小王的夫妻共同财产;且使用该款项直接全款购买的房屋归小王单独所有,不作为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