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订立遗嘱别忘了必留份

时间:2026-07-31 09:57:58  来源:四川公证  点击:0

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张某年近古稀,配偶早逝,育有一子张小某(35岁,先天重度残疾,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长期依靠张某扶养)。

近日张某前往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自愿将名下唯一房产、全部存款共计80余万元财产,悉数遗赠给常年照料自己的侄女。张某主张侄女悉心照顾其起居,而儿子无法自理,日常由社区帮扶,根本不能照顾自己,故不愿将财产留给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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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过程

公证受理后,承办公证员首先核实当事人身份、亲属关系及张小某残疾、无收入的客观事实,确认张小某为张某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但公证员审核材料时发现,张小某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张某遗嘱未为其保留任何遗产份额。

针对遗嘱无必留份的瑕疵,公证员向张某耐心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遗嘱自由不得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为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张某初期不理解,坚持个人财产可自由处分。

公证员结合同类案例,向其解读必留份制度的法律原则,最终张某认可,自愿修改遗嘱。修改后的遗嘱明确,从遗产中为儿子张小某保留30%份额,剩余财产遗赠侄女。公证员核实修改内容合法合规后,依法为其出具遗嘱公证书。

公证员说

遗嘱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法定限制,核心立法价值在于保护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益,兼顾私法自治与社会公平。

自然人可通过遗嘱自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但该自由并非绝对。本案中,张小某作为张某亲生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且因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完全依赖被继承人扶养,符合必留份权利主体要件。若遗嘱完全剥夺其继承份额,将导致其丧失基本生活保障,违背民法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该部分遗嘱内容依法无效。

公证机构作为法定证明机构,需严格审查遗嘱合法性,主动纠正遗嘱瑕疵,平衡遗嘱自由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

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