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三年前,陈先生与商铺产权人王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用于经营社区便利店。此后,陈先生自费3万元对该商铺进行装修,且每年按时支付租金,店铺经营状态稳定。
今年六月,陈先生准备向房东缴纳新一年的租金时,被王某告知该商铺于一个月前卖给了李某,且已完成了不动产过户登记,新房东李某则以需要腾房为由,联系陈先生限期搬离。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陈先生十分生气,但心中也充满了疑惑:房子卖给别人,原来的租赁关系是否就结束了?自己是否有权利在租赁合同到期前继续使用该房屋?眼看着今年租金支付期限临近,陈先生心急如焚,便来到公证处进行咨询。

公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新房东不能以“我已经买下房子”为由,否认原租赁合同的效力,要求承租人提前退租。因此,陈先生有权要求按照原租金标准继续履行合同至租期届满,且后续租金应付给新房东。
但新房东李某不但拒收租金,还扬言不搬走就强行腾房。为防止陈先生租金支付逾期导致违约,使自身处于被动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建议陈先生办理提存公证,将本年租金存入公证处提存专用账户,以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公证员
在陈先生完成提存相关手续后,新房东李某收到了提存通知书,面对其抵触情绪,公证员主动联系,向他详细释明了“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以及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最终李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前往公证处领取了提存的租金,并同意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履行,与陈先生友好协商后续事宜。最终,双方租赁关系恢复稳定,陈先生的便利店也得以正常经营。
案例解析
#1
“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
· 前提核心: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 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发生在承租人合法占有租赁期限内;
· 租赁关系设立前,该房屋未设立抵押权、未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2
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至公证处后,即产生债务清偿的法律效力,可有效规避违约风险。
在房屋租赁交易中,因产权变动引发的纠纷十分常见,公证能够在此类场景中发挥重要的权益保障作用:面对新产权人的不合理要求,可依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依法主张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遇到房东拒收租金、意图制造违约的情况,应及时固定拒收证据并办理提存公证。小小一纸提存公证,既能破解“想履约却无处履行”的困境,又能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形成合力,共同守护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