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案例简介】
2026年1月,当事人刘某来到公证处求助,称发现某网络购物平台多家线上商铺,正在售卖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地毯产品。刘某已提前向涉事商家告知侵权事实,但商家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依旧持续上架销售侵权商品。网络电子证据极易删除灭失,为固定侵权事实、留存维权关键凭据,刘某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网购平台购买侵权商品的全过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调查与处理】
首先,核实申请人维权动机,确认刘某申请证据保全系真实维权需求。公证员向刘某释明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讲解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知识产权诉前保全等相关法律规定,指导其完善诉求,补齐证据材料,力求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提升维权胜诉概率。其次,核查权利基础。公证人员认真审查刘某著作权证书,核实权属的真实性。鉴于网络侵权证据极易灭失,公证处快速受理该公证申请。再次,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指导申请人通过图片提取、截屏、下载、打印等多种方式固定网页信息,重点留存侵权店铺销售数量等关键内容,为后续赔偿数额计算提供依据。公证人员全程监督申请人操作,对全部流程进行屏幕截图,客观、完整记录保全全过程,依法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整套流程规范有序,保证证据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与连续性。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有着隐蔽性强、电子证据易篡改易删除的特点,权利人自行截图保存的材料,往往会因为取证过程不规范,存在不被法院采纳的风险。公证人员凭借专业法律素养,规范开展证据保全公证,能够把瞬息即逝的网络侵权事实转化为效力较高的公证证据,有效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取证难”的现实困境。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认真核实当事人身份,严格审查权属、侵权线索等全部证明材料,科学选取取证方式,保证取证过程完整闭环,在事实清楚、材料充分的基础之上出具公证文书。本案中,公证处既做好权属材料的实质审查,又针对网络侵权的特性制定适配的取证方案,规范完成全部保全流程,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公证证据,为当事人维权筑牢证据根基。
【案件结果】
本案中,刘某著作权权属真实有效,申请保全证据是真实的维权意思表示,公证取证程序合法,保全完整留存店铺侵权、商品销售等相关证据。刘某将公证书作为关键证据提交司法机关,得到法院采信,为著作权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