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案例丨广东珠海市拆迁款提存公证案

时间:2021-07-20 11:11:55  来源:  点击:0次
司法培训资讯网:珠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珠海市某个城中旧村改造拆迁项目的开发商。

在旧村的拆迁前期,村民王某与该公司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在发出交房通知书给王某后,王某应在五日内将名下的旧房交付给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再根据合同履行相关安置费的给付义务,王某还提供了本人的银行卡用于收取上述安置费用。

一年后,旧村拆迁项目正式启动,上述开发公司向王某邮寄了交房通知书,不料被王某拒收,同时用于收取安置款的银行卡也被其注销。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开发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某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经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开发公司虽然打赢了官司,但公司担心王某拒不收取上述安置费用,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于是该公司的法务人员找到了珠海市珠海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在了解情况后,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办理一份现场送达公证,将安置款给付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王某,并与王某现场沟通,告知相关利害关系,如王某拒不配合,则公司可以向珠海公证处申请办理安置款提存公证。

公证员受理了公司的送达公证申请后,向王某现场送达了上述通知,但王某仍然态度强硬,拒不配合提供收款账号;于是开发公司又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了提存公证,把经过法院判决的相关安置款存入公证处专用提存账号,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书后将领取提存物时间、条件等以书面形式送达给王某。

收到公证处的提存通知后,经再三衡量,王某最终将房屋移交给了开发公司,并前来公证处领取了上述安置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本案中,开发公司通过公证提存的手段,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违约产生,预防了新的纠纷产生,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城中村拆迁改造顺利有序进行。

实践证明,提存公证对促进交易,保障交易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保驾护航的作用。公证机构应主动作为,积极办理提存公证,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尽一份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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