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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刘某(女)系四川凉山州会理县人,十岁时母亲去世,21岁时父亲去世。
刘某高中毕业后便到攀枝花市打工,在攀枝花市认识了邱某(男),不久刘某与邱某就成为恋人。
在决定结婚前,刘某身体出现异常,经查为尿毒症,需定期透析,治疗费用巨大。刘某直系亲属哥哥及姐姐均表示无力负担。
无奈之下,邱某带刘某远赴石家庄治病,花光所有积蓄后,病情依然没有缓解。经咨询医生,唯有换肾治疗,预计花费不少于30万元。
此后刘某所有直系亲属不再与其联系,唯有邱某及家人依然在借钱为刘某治病。鉴于邱某系家中独子,且尿毒症患者无法生育,刘某与邱某未结婚。
虽然刘某与邱某不再是恋人关系,但刘某仍住在邱某家里,由邱某及家人承担刘某的医疗费用。后刘某在成都西部战区总医院实施了肾移植手术,在邱某的支持下,刘某也在攀枝花市购买了一套住房。因邱某只是刘某的前男友,在刘某治病需要签字时,邱某不能签署诸如手术同意书等法律文书,可能影响刘某的治疗。在刘某治病需要资金时,邱某无法处分刘某所有的房产,可能导致无法及时获得治病资金。
经咨询律师,刘某及邱某了解到了意定监护,经慎重考虑,刘某及邱某向攀枝花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因攀枝花市公证处从未办理过此类公证,故推荐刘某及邱某前往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公证,以便邱某在刘某需要时行使监护人的职责。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公证员点评
意定监护最早来自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将意定监护的设定人扩大到了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意定监护制度不同于法定监护,是一种最大限度尊重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是法律对公民权利实现最大化的支持。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的实现需要分两步:
第一步是意定监护委托人和其指定的未来监护人共同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就协议办理公证;
第二步是在意定监护委托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监护人公证书》,或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监护资格,由人民法院指定乙方为甲方监护人,并出具民事判决书,以确定未来监护人的监护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