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说起“遗产管理人”,大家可能会比较陌生,因为之前的《继承法》中并没有这个概念,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个制度,也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大亮点。
其实,我们对“遗产管理人”在生活中的场景并不陌生,在TVB港剧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画面:某富豪去世后,他的律师穿着职业装、拎着公文包,雷厉风行地出现在某富豪家族的豪宅中,振振有词地宣读富豪生前留下的遗嘱,并开始执行遗产管理事务……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设置背景
已经废止的《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有30多年。在这30多年间,中国家庭私人财富的数额和形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曾经屈指可数的“万元户”,到现在将近200万户的高净值家庭(可投资资产千万以上),中国家庭财富飞速增长,资产遍布全国甚至全球;并且资产类别也越来越多样化:不动产、公司股权、存款、保险、股票、证券、信托、知识产权、古董字画、飞机游艇、汽车珠宝、虚拟货币等等。与此同时,中国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中国家庭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财富传承迫切需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民法典》与时俱进地首次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为遗产继承和财富传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这意味着,未来中国公民在进行财富传承的时候越来越需要遗产管理人。
二、《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相关规定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则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1]《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责任及报酬,构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体系。具体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三、关于遗产管理人,翼法学园有话说
遗产管理人是确保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立法,对于每一名自然人“生老病死”的财产传承与债权人保护有重要意义。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与实施,必将在可期的时间段内,极大推动金融与法律行业的结合。作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更应顺势而为,充分利用好遗产管理人这个法律工具为个人和家庭的财富管理和传承事业保驾护航。遗产管理人是确保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立法,对于每一名自然人“生老病死”的财产传承与债权人保护有重要意义。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与实施,必将在可期的时间段内,极大推动金融与法律行业的结合。作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更应顺势而为,充分利用好遗产管理人这个法律工具为个人和家庭的财富管理和传承事业保驾护航。
为进一步推动聚集多方合力,化解遗产处置矛盾,近期翼法学园将会举行2021“数字法治 智慧公证”系列主题交流论坛——非讼制度中的遗产管理人理论与实务将于2021年11月6日(周六)上午9:00准时开播,论坛将采用线上直播的方式,欢迎各法院、公安、公证和律师行业、金融领域、法学院校等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期待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