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制度之公证领域实践

时间:2021-12-01 09:52:40  来源:杭州互联网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咨询网:父母去世后留下若干遗产,遗产位于不同城市且包含债权,继承人因种种原因无法共同管理遗产,协商一致决定推选一人管理遗产,又担心职责不明确,需要办理公证……

之前,遇到这种情况,只能以协议约定或诉讼来解决问题,并没有法定的明确职责;而《民法典》施行后,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公证机构已在《民法典》实施后第一时间率先面临遗产管理人的相关事宜。

以下仅系本处截至2021年11月30日的情况。

一、继承公证中的“遗产管理人”

在本处已办理的继承公证(含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中,极少有当事人在申办公证前已确定遗产管理人,多为经公证员释明法律后,协商一致进行选择。

有少部分当事人选择不推选遗产管理人,实际由当事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包括:1.只有一名继承人的,不“推选”,实际自己担任遗产管理人;2.多名继承人,且全部继承人共同继承的,不“推选”,实际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3.多名继承人,并非全部继承人共同继承,但也不“推选”,实际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有大部分当事人选择推选遗产管理人。包括:1.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选择推选接受继承的人担任遗产管理人;2.少数案件中,因接受继承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推选接受继承的其他方担任遗产管理人或推选无人或限人的法定代理人担任遗产管理人;3. 极少数当事人选择推选包括接受继承方在内的多方共同作为遗产管理人;4.对于只有一名继承人或多名继承人且全部继承人共同继承的,“推选”(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鉴于目前尚未遇到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继承,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以及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情况亦暂未有发生,故对此情况暂不讨论。

二、遗嘱公证中的“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实施后,遗嘱中的遗嘱执行人被赋予了日后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能。公证员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后,已有部分立遗嘱人选择指定遗嘱执行人。

三、遗产管理人公证

依据相关规定以及本处印发的《办理遗产管理人身份确认的业务指引(试行)》规定,本处针对当事人实际情况,可单独就遗产管理人进行确认。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主体为拟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主体,并提交全体继承人签署的有关推选或不推选的书面材料,经本处审查、询问后,出具遗产管理人公证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将给继承制度带来深远的影响。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始终致力于为社会提供公正、高效、全面的法律保障,已加入“遗产管理人推荐互认计划”,目前已公示首批机构遗产管理人推荐名单,并正在开展第二批的机构遗产管理人推荐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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