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和变更

时间:2021-12-01 10:26:19  来源: 家事法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我将遗产管理人的类型分为名义管理人和实质管理人。名义管理人是指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或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况,此时所有权人和管理人身份是重叠的。遗嘱执行人、被继承人推选的遗产管理人才是实质意义上的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配图(一)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是否可以和遗产管理人同时存在?比如被继承人有很多财产,只对其中一部分财产立有遗嘱并指定遗嘱执行人,那么遗嘱执行人是只作为这一部分财产的遗产管理人,还是全部遗产的遗产管理人?也就是遗嘱执行人的权限是否可以自动扩张。
如果不允许扩张,就会出现双遗产管理人的情况,那么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划分?发生冲突如何解决?
如果遗嘱执行人的权限自动扩张,那么报酬是否需要同比例提高?遗嘱执行人是否会因为任务难度变得间距而辞职?目前立法层面尚未明确。
(二)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是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那么如何确定推选的规则和流程?简单多数还是全体一致通过?是否有时间限制?如果继承人久拖不决,是否属于第1146条规定的对管理人选任存在争议,得由法院确认?
(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在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各管理人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合伙法律关系还是共同共有关系?如果是共同共有关系,在继承人比较多的情况下,可能会推选一个人作为代表去办具体手续。那么这个受委托者是什么法律地位?我认为这个受委托者不是遗产管理人,只是继承人共同体的委托代理人。
(四)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诉讼担当,故不得辞职和解任,但民政部门和村委会适用什么程序应对法律给他增加的职责?是否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代替履行该职责?
(五)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这里的争议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积极冲突是指大家争做遗产管理人,消极冲突是指大家相互推诿。遗嘱执行人不愿意担任该职务,或者继承人对遗嘱执行人管理全部遗产有争议的,或者继承人无法达成推举合意的,均可请求法院指定。消极冲突利害关系人应包括债权人,当然也包括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六)遗产管理人的更换职务终止准用代理的相关规定,即死亡和丧失行为能力。遗产管理人是否可以辞职应区分处理,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可以辞职,但辞职是否应有重大事由?民政部门、村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不得辞职。遗产管理人因有法定职责不得任意解任,但是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可以由法院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