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适用《民法典》遗嘱指定监护人案件,有了结果

时间:2021-12-24 09:53:00  来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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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12岁佳佳的母亲和父亲在2018年和2021年相继病逝。父亲去世前留下遗嘱,指定佳佳的舅舅刘某作为其监护人。为更好保护佳佳的合法权益,刘某向法院申请确定其为佳佳监护人。

上城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向申请人了解佳佳的亲属情况,得知了佳佳的祖父母、外祖父已经去世,外祖母表示尊重佳佳父亲的遗嘱意思,同意佳佳舅舅作其监护人。

承办法官调查询问了佳佳舅舅的监护能力,得知其已婚并育有一双儿女,家庭和睦幸福,在义乌做生意多年,有置办房产。佳佳以前就经常到舅舅家走动,与两个弟弟妹妹感情很深。

20213月,佳佳从杭州转学到义乌后,舅舅即安排她到当地一所私立学校就读,现读六年级,每周一舅舅都会送佳佳去学校,周五下午再接回家。在仔细审查完申请人、被监护人的情况以及所有证明材料后,承办法官一周内安排本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指定刘某为被监护人佳佳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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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该条关于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为《民法总则》新增条款,《民法典》继续保留了该条款。遗嘱指定监护最大特点是符合私法自治原则,被监护人的父母作为与其子女血缘关系最近、情感最深厚的人,可以在去世前立下遗嘱,挑选自己最为信赖的人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最大限度保护子女利益,彰显了民法自治原则,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同时,根据本条规定,遗嘱指定监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指定主体为被监护人的父母,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无权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二是父母必须正在担任子女的监护人,如因丧失监护能力而没有担任监护人或者因侵害子女权益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就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三是指定监护应以遗嘱方式进行,而非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

四是本条中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不仅包括未成年子女也包括成年子女;

五是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经指定后确实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应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六是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具有优先地位,其优于但不限于《民法典》第27条和28条所列法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