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远程视频公证何处去?

时间:2021-12-28 15:31:16  来源: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0年年初新冠疫情发生以来,身处境外的中国公民回国普遍受阻,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时亦不通畅,严重影响了中国公民正常的人员往来、民商事交往秩序。为解决中国公民境外办理公证难问题,外交部领事司向司法部征集国内可以开展远程视频公证的公证机构,司法部20209月向外交部推荐了浙江省、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共计十家公证机构开展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并于202010月底在北京召开了相关座谈会。目前距此试点工作开展已届一年,如何评价远程视频公证是与非,功与过?笔者不揣浅薄试以论之,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请方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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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视频公证程序规则之困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首先应该遵循依法原则,不仅要遵循实体法,而且要遵循程序法。在此方面,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公证程序法、程序规范方面存在不同步、不协调乃至相互矛盾的情况,令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手足无措、莫如静观。

现行的《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是公证机构开展业务的主要依据。特别是在程序法方面,《公证程序规则》是公证机构的主要遵循。该规则对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进行相应审查的场景设定,主要限定于“当面审查原则”,也即整个规则都是围绕着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如何通过当面方式、按照当面原则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查,并按照程序出具公证书的整个过程进行规范。整个规则体系全流程、全方位地体现出当面审查的各种特质,无论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填表、接受询问与告知、提交证据、意思表示、签名等,还是公证员进行法律告知、询问、受理、审查等,无一不是基于当面审查的标准和特质进行规范。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网络化社会的到来,为响应社会需求,司法部有关公证主管部门试图对公证办证的场景和方式进行创新,积极鼓励公证机构通过远程视频等方式开展在线公证业务。20203月,司法部在《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中提出“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方法”,要求深入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对具备网上申办条件的公证事项全部实现网上预约、申请、受理、审核、缴费,研究制定“非接触”公证服务工作指引,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2020年底前要全部具备应用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能力。20206月,《司法部关于深化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送审稿)》也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互联网+公证”,提出要明确线上办理的业务范围、程序和流程、监管模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经济、便捷高效的公证服务。

上述意见一经公布,可谓是给广大公证机构特别是合作制公证机构打了一针强心剂,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更多公证机构积极开展在线公证的规则完善与参与试点工作。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证主管部门、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都相继出台了相应的规定、试点意见和程序规则,积极参与线上公证的试点工作,在远程视频办证、在线赋强等方面自下而上地进行了一些尝试。

但是,各地司法厅局对待此问题亦有不同声音。北京市司法局20206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业务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北京市公证机构开展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试点工作的情况,要求全市公证机构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停办该业务,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及上级机关试点授权情况下不得开展网上赋强业务。该通知强调,各公证处开展“互联网+公证”、“区块链+公证”法律服务,要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按照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依法独立履行公证职能。不得随意减并程序、降低审查标准、严禁实行无差别受理、无公证员负责、无人工支持的系统自动办证。应该说,该通知总体上对于在线赋强和在线办证范围持审慎态度,重申和强调《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根本原则和程序地位,不支持脱离上位法和相关规范的无序“创新”。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笔者的感受,随着网络化社会的到来,广大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总体上认可在线公证需求的部分合理性,期待在有上位法规范的基础上开展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在线公证试点工作,普遍反对没有上位法的无序“创新”,特别是打着创新旗号的跨区域抢证、抢地盘的恶性竞争行为。某种程度上,公证业界的无序“创新”越热络,公证业界对相关规范的修订、出台就越重视、越迫切,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对《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重要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在社会需求和法律规制方面达到最佳的平衡。

202010月,司法部发布了修订的《公证程序规则》。该规则第七十条虽然规定“公证机构采取在线方式办理公证业务,适用本规则。”但是,该规则总体上还是沿用了当面审查的传统场景设定,没有逃脱当面审查的窠臼。该规则在在线审查、远程视频方面应当遵循何种原则、规则等方面并无任何实质创新。在此情况下,广大公证机构还是不敢贸然开展远程视频公证,公证机构业务受理方式总体上还是在原地踏步。
《电子签名法》的前世今生

在线公证也好,远程视频公证也罢,都离不开对《电子签名法》的理解与适用。可惜的是,《电子签名法》前瞻有余,发展不足。

《电子签名法》第13条对“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具有的特征进行了规定。该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防止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的冲突,确保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机构在不能当面取得、确认当事人签名时,通过获取可靠电子签名的方式确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与之相匹配,可靠电子签名的发放、保管、使用、维护等相关问题,也成为十分关键的问题。进而,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的资质与管理等问题,《电子签名法》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定。

但是,应该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电子签名法》是在2004年颁布、2005年开始施行,虽然2015年、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但是未做实质扩展、完善。《电子签名法》从立法伊始,假定的主要应用场景是非平台化、非集中管理的“散养”场景,也即假设在互联网世界中,用户彼此并不隶属于某一特定机构或者平台,完全通过《电子签名法》设定的框架和机制,通过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并使用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彼此一对一的主体资格认定,并进而进行交往、交易。《电子签名法》颁布当时,全国雨后春笋般成立了数十家电子签名发放、服务机构并通过了有关部门的资格认证,就是为了等待并服务于可能的巨大商机。

然而,出乎各界预料的是,我国互联网业界的发展却走上了一条颇具中国特色的“平台化”道路,也即“家养”模式。随着淘宝、京东商场、腾讯等电商平台的发展与崛起,基于平台的集约化交易和强监管模式成为网络化商业世界的主流模式。这种以平台自身为主的集中审查和监管,天然排斥了第三方电子签名的应用,所有参与者都通过平台这一“大家长”进行资格认定、资金监管、纠纷调处---“家养”模式成为主流。《电子签名法》设定的“散养”模式下的电子签名并未得到充分发展和实践,相关法条的利弊价值也未得到充分验证、反馈和发展。

如果说对于电商平台的商业交易行为尚可进行简单化处理,那么对于较为复杂内容的法律行为是否可以通过电商模式进行简单化操作?相信大多数人持否定态度。对于公证效力产生的机理,传统上普遍认为是基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当面审查。如果说来源于《电子签名法》的电子签名可以替代当面签名的话,那么这一电子签名的获得应该遵循一个较为严谨、确定的程序。但是,《电子签名法》仅仅对可靠电子签名的属性进行了某些描述,在具体审查、颁发、核验、纠纷处理等程序上则语焉不详、未置可否,远不能成为当下公证机构开展在线办证模式下进行主体资格认定、潜在纠纷处理等业务操作的具体制度、规范基础,原则尚可参考,细则远远不够。
远程视频公证下一步

20216月底,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在该意见中,提出“提升公证服务能力:…推进全国公证机构实现公证业务在线预约、申办,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线下线上协同办理机制。…拓展在线办理公证业务范围。建立全国统一的公证链平台,探索开展区块链应用。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公证业务,尽快实现全程在线受理、办理。”上述表述较之2020年司法部发布的有关文件,在审查、办理业务范围方面有所收缩,不再提及在线赋强等法律行为,表明司法部有关部门的改革目标有所回调。

需要指出的是,公证业内和公证业外对远程视频公证所持的态度可谓是大相径庭。这也不难理解,业外因为电商经济的熏陶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对网上办事的大力提倡和加速推进,全民对便捷性、效率性的需求日益高涨,那种认为公证机构当然也可以大幅度提高办证效率、全流程在线办证的想法似乎也具有合理性。然而,对于大多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而言,如果没有具有一定位阶的程序性规则和授权,仅仅凭借有关部门一些倡导性、宣示性文件就开展远程视频等在线公证试点,稍有不慎,出具了错证乃至被归结为主观态度的“假证”,或者被“秋后算账”导致承担责任,那么届时谁又可以为之前缺乏规则的“创新”行为撑腰呢?所以,对于广大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审慎行为,也就不难理解了。

总之,对于公证员这一法律职业共同体而言,为人民服务的情怀和责任固然关键,然而眼下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在制度规范方面制定基本、可行的操作规则,在保障和服务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的基础上,确保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相关行为的正当性与适法性,最大程度地达到满足需求和遵纪守法的平衡。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释放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在新冠疫情尚未完全平息并造成巨大影响的情况下,通过远程视频公证的探索与开展,最大限度地保障那些无法直接获取公证服务的国内国外同胞的合法权益,为公证制度的价值增添一抹亮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