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时间:2021-12-28 15:52:23  来源:网络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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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首先要履行的职责就是清理遗产。清理遗产,是指查清被继承人遗留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价值等状况,使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有准确的掌握。

其次,在查清有关遗产的基础上,遗嘱管理人应当编制遗产清单。编制遗产清单的要求是,全面、准确地载明遗产的具体情况,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记载,也包括对消极财产的记载。遗产清单在制作完成后,应当经过公证处的公证,从而具有公信力。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遗产管理人在查清遗产、制作了遗产清单后,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使继承人掌握遗产清单,掌握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具体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遗产管理人还应当对遗产负有管理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被毁损、灭失。首先,要保护和维护遗产的现状。其次,应当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例如变卖易腐物品、修缮房屋、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收取到期债权等。最后,实施这些必要的处分措施的目的是保存遗产,处分措施不能超越必要限度,如果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遗产管理人的非必要处分行为,其中对继承人、受遗赠人等造成损害的,应当由遗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遗产管理人将遗产无偿赠与他人、将遗产故意毁坏等。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对于经过清理,能够确定的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管理人在通知或者公告后,一方面,应当就被继承人的债权依法向债务人进行主张,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手段,实现被继承人的债权,并将实现债权所获得的财产列入遗产范围,将不能实现的债权作为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纳入遗产范围;另一方面,应当对有关遗产债务进行清偿,在清偿中,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被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对遗产债务的清偿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对同一顺序的债务无法全部清偿的,可以按一定的比例清偿。只有在清偿完毕债务后尚有剩余遗产的,才能进行遗产分割。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将遗产进行集中管理,即使是不能集中管理的遗产,也应当落实保护措施,防止遗产减损。完成上述工作后,遗产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开始进行遗产分割。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将遗产移交给继承人。如果有两个以上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则应当按照遗嘱指定或者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将分割后的遗产交给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管理人应当善尽管理职责,进行管理。凡是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都在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之内,其都有权依法实施。

在实践中,若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则遗产管理人履行上述职责,自有根据。如果既有遗产管理人又有遗嘱执行人,则遗产管理人负责遗产清理和遗产保管的职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在法定继承中分割遗产;遗嘱执行人应当按照遗嘱的指定,执行遗嘱处分遗产的指定,分割遗产,遗嘱中还有处分债权债务的内容的,遗嘱执行人应当依照遗嘱办理。简言之,凡是遗嘱指定的遗产处置内容,遗嘱执行人都有权执行,并排除遗产管理人的遗产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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