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江苏南京市离婚协议履行提存公证案

时间:2022-02-24 11:24:53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张某与齐某原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合于202138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某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一处房产及车位过户给齐某,齐某向张某支付款项人民币XX元整。

两人对财产分割均无异议,但在失去了信任基础的情况下,都担心己方履约后对方反悔,于是先给钱还是先过户成为了践行协议的难题。

争执之下,两人来到公证处,希望能够通过办理公证尽早完成权属变更与货币交付。

本案的关键在于解决信任危机,而搭建信任桥梁的最优公证方式无疑是提存公证。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2条的规定,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结合本案可简述为先由齐某将全部款项转入公证处账户,待张某完成过户后,再由公证处将款项转入张某名下账户。

张某与齐某都认为以公证处作为信用中介的提存公证十分贴合需求,但公证员认为本案承办前仍有部分问题需要详细探讨:

(一)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6条的规定,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但本案中双方只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是否提存并无书面约定,当前是否满足公证受理条件?

(二)如果双方另行订立提存协议,考虑到转移登记手续的流程及时间,协议中对履约期限如何约定最为合适?

(三)张某的户口尚在该房屋下,提存协议能否增加户口迁移的相关内容?

(四)公证费用及房屋过户的税款由哪方承担?如齐某将款项打入公证处账户后张某未依约履行义务,相应利息损失由哪方承担?

(五)如何判定张某已达成受领条件?如果只完成部分条件能否划拨款项?

(六)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在提出上述问题后,公证员询问了张某与齐某的意见,两人均表示为了保障履约安全、满足受理条件,希望公证员能够代书提存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证程序的情形下增加户口迁移的相关内容,明确房屋的过户期限,细化款项的受领条件。

为妥善解决上述争议焦点,协助双方尽快完成过户,公证员综合考虑了双方意愿、费用多寡、行为先后、履约期限、受领标准、转移登记、户口迁移、违约后果、诉讼管辖等因素,拟定的提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由张某承担公证费用及履约手续相关的一切费用;

(二)齐某在协议签订后立即将XXX元划入公证处指定的账户;

(三)张某在公证处确认收到款项后,在30天内将房屋和车位的产权过户到齐某名下,并完成户口迁出;

(四)在齐某领取到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及车位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张某的户口迁出证明后,交由公证处核验是否达成受领条件,查验无误后由公证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至张某指定的账户;

(五)如张某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未完成房产、车位的产权变更及户口迁移等全部条件,齐某有权请求公证处无条件将款项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齐某指定的账户,相关利息及费用由张某承担;

(六)对于在解释和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张某与齐某在签订协议后,依照约定逐步履行自己的义务,房产在预定期间完成了过户及户口迁移,公证员核验无误后,立即将款项转入了张某的账户,成功地解决了一起存在信任危机的民事纠纷。

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公证可分为清偿提存公证和担保提存公证。

上述案件即属于担保提存公证,可适用的类似情形仍有很多,如货物买卖、房产交易等。在民商事领域,交易双方往往合作不深或是一锤子买卖,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买方担心汇款后卖方不作为,卖方又担心履约后买方拖欠款项。

即便有合同约束违约行为,实践中仍难以摆脱维权成本较高、诉讼时间较长,执行难度较大的现实风险。

但如果一方把款项提存于公证处,另一方须在取得履约证明或达成受领条件后才能取得提存款,能够极大地降低交易风险。

在离婚协议履行争议担保提存公证案中,由专业、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公证处掌握汇款权、监督权,按照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彰显了公证在非诉领域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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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简 介

   

(XX) XX证字第XX

申请人:

齐某,男,XX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提存

申请人齐某于二〇二一年XX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经查,齐某与张某于二〇二一年XXXX日签署《协议书》,双方约定先由齐某将人民币XXX元提存至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的账户,张某再行办理XX的房屋及XX的车位产权变更及户籍迁出。双方签订协议后30天内,我处核实到上述房屋和车位产权登记在齐某一人名下且张某户籍迁出后,即将上述提存款人民币XXX元转入张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协议签订后30天内未完成房屋和车位产权的变更且张某户籍未迁出,齐某有权要求我处无条件地将提存款XXX元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和《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兹证明申请人齐某已于二〇二一年XXXX日将人民币XXX元提存于我处。

附件:《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XX  

     

甲方:张某,女,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所:XX

乙方:齐某,男,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所:XX

甲、乙双方于2021XX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甲方将位于南京市XX X单元X室(丘权号: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以及X号地下车库负一层X号车位(丘权号: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过户给乙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价款共计人民币XXX(大写XXX万元整)。现甲乙双方为保障履约安全,依据诚实信用和平等自愿原则就公证办理、交易价款、支付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确保共同信守。

第一条释义

1.1 公证处:指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1.2 交易总价款:指甲乙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所注明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XXX(大写XXX万元整)

1.3 南京公证处指定的提存帐户为:

开户名: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开户行:平安银行南京城中支行

账号:XX

1.4 甲方指定的收款帐户为:

开户名:张某

开户行:浦东南京城中支行

账号:XX

1.5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开户名:齐某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淄博市淄博高青支行

账号:XX

第二条公证费用及履约手续相关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具体金额以公证处核算为准。

第三条本协议签订后,先由乙方将XXX(大写XXX万元整)划入公证处账户,在公证处确认收到款项后,甲方需在30日内将房屋和车位产权过户给乙方并完成户口迁出,在乙方取得新的房屋产权证书和车位产权证书以及户口迁出证明后交由公证处查验,无误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XXX(大写XXX万元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转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如甲方在期限内未能完成产权变更及户口迁移,乙方有权要求公证处无条件地将提存款XXX(大写XXX万元整)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乙方指定的账户,此前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利息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及公证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

第五条

5.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5.2 对于在解释和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5.3 本协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5.4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